著者对许多神学家、哲学家和几何学家作的第六组反驳的答辩
一个阶段里应该考虑的只是外在对象直接在物体性的感官之内所引起的东西;这只能是这个官能的分子的运动以及由这个运动产生的形状和地位的改变。第二个阶段包含直接在精神上产生的一切东西,这是由于精神与物体性的官能结合所产生的,而物体性的官能是受它的对象所推动和感染的,就象疼痛、痒、饿、渴、颜色、声音、滋味、气味、热、冷以及其他类似的感觉,就象我们在第六个沉思里所说的那样,它们来自精神和肉体的结合,或者(姑且这样说)混合。最后,第三个阶段包含我们的全部判断,这些判断是我们从年轻时代起关于我们周围的事物在我们的感官里产生的印象或运动的机会上所习惯于做出的。举例来说,当我们看见一根棍子时,不要想象是从棍子上飞到空中的一些飞舞的、人们普通称为“有意外貌”(espècesintentionnelles)的细小的图像进到我的眼睛里;这不过是从这根棍子反射出来的光线刺激出来视神经里的什么运动,通过它达到了大脑,就象我已经大量地在《折光学》里讲到的那样;我们和兽类共同的是大脑的这种运动,这种运动是感觉的第一阶段做成的。由第一阶段接着就进入第二个阶段,它只达到被这根棍子所反射的颜色和光的知觉。并且它是这样产生的:精神跟大脑连接得十分紧密,以致它甚至感觉到并且好象被在它里边的运动所触动似的;这就是必须归之于感官的全部东西,如果我们想要把感官准确地同理智分开的话。因为,虽然从我感到其印象的这种颜色的感觉上我判断在我之外的这根棍子是有颜色的,而从这个颜色的广延、从它的终止点以及从它的地位与我的大脑的各部分的关系上,我决定有关这个棍子的大小、形状和距离的什么东西,尽管人们习惯于把它归之于感官,而在这方面我把它归之于感觉的第三个阶段,可是显然它是只取决于理智的;我甚至在《折光学》里指出:大小、距离和形状只有经过推理才能知觉,推理把它们彼此分开。但是在这里只有这一个不同,即对于出现在我们的感官的一切东西所做的新的、不是习惯做出的一些判断,我们把它们归之于理智,同时,对于我们从幼年起关于可感觉的东西,在这些东西在我们的感官上所产生的印象的机会上习惯于做出的那些判断,我们把它们归之于感官;其理由是:习惯使我们推理和把那些东西判断得非常仓促(或者不如说使我们记起我们以前做过的一些判断),我们分别不出这种方式的判断和我们感官的单纯的感知或知觉来。由此,显然是,当我们说理智的可靠性比感官的可靠性大时,我们的话只意味着由于我们所做的一些新的观察,我们的年纪越大,我们做的判断就比自从我们幼年以来没有经过反复思考而做的判断越可靠;这是丝毫不能怀疑的,因为,确实是,这里不是第一阶段的感觉,也不是第二阶段的感觉,因为在这两个阶段里不可能有错误,因此,当人们说,一根棍子插在水里,由于折光作用而表现为折断了时,这就跟人们说这跟一个小孩子判断它是折断了同样方式显现给我们;这也和按照自从我们幼年以来所习惯的成见一样,我们也这样判断。但是,我不能同意他们下面接着说的话,即:这个错误不是由理智来改正,而是由触觉来改正;因为,虽然触觉使我判断为一根棍子是直的,而且自从我们幼年以来就习惯于这样判断,因此这也可以叫做感觉,可是这并不足以改正视觉的错误,而是除此而外,需要有什么理由来告诉我们在这个地方相信我们在摸了它以后做的判断,而不相信视觉似乎给我带来的判断,这个理由不是我们自从幼年以来就有的,因而不能归之于感官,只能单独归之于理智。从而,就是在这个例子里,改正感官的错误的只有理智,没有可能提出任何一个例子来说明错误是来自相信精神的活动而不相信感官知觉的。
十、由于剩下要去检查的疑难是当作怀疑而不是当作反驳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