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生物的相互亲缘关系:形态学、胚胎学、残迹器官 1
得到解释,即适于在灌木丛和草丛中作相似的积极活动以及对敌人进行隐避。
在昆虫中也有无数相似的事例;例如,林奈曾被外部表象所误,竟把一个同翅类的昆虫分类为蛾类。甚至在家养变种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大致相同的情形,例如,中国猪和普通猪之间的改良品种在体形上有显著的相似,而它们却是从不同的物种传下来的;又如普通芜青和不同物种的瑞典芜青在肥大茎部上的相似。灵犭是和赛跑马之间的类似并不比某些作者在大不相同的动物中所描述的类似更加幻想。
性状,只有在揭露了血统关系的时候,才在分类上具有真实的重要性,根据这一观点,我们就能明白为什么同功的或适应的性状,虽然对于生物的繁荣极其重要,但对于分类学者来说,却几乎是毫无价值的。因为属于两个最不相同的血统的动物可能变得适应相似的条件,因而取得了外在的密切类似;但是这种类似并不能揭露--反而会有隐蔽它们的血统关系的倾向。我们还能因此理解以下的明显矛盾,即完全一样的性状在一个群与另一个群比较时是同功的,但是同群的成员相互比较时却会提供真实的亲缘关系:例如,身体形状和鳍状前肢在鲸与鱼类相比较时只是同功的,都是两个纲对于游水的适应;但是在鲸科的若干成员里,身体形状和鳍状前肢却是表示真实亲缘关系的性状;因为这些部分在整个科中是如此相似,以致我们对于它们是从共同祖先传下来的,不能有所怀疑。鱼类的情形也这样。
能够举出无数的例子来示明,十分不相同的生物在适应于同一机能的个别部分或器官之间有着显著的类似。狗和塔斯马尼亚狼即袋狼(thylacinus)--它们在自然系统上是相距很远的动物--的颚的密切类似提供了一个好例子。但是这种类似只限于一般外表,如犬齿的突出和臼齿的尖锐形状。因为实际上牙齿之间是有很大差异的:例如狗在上颚的每一边有四个前臼齿和两个臼齿;而塔斯马尼亚狼有三个前臼齿和四个臼齿。在这两种动物中臼齿在大小和构造上有很大的差异。齿系以前的乳齿系是大不相同的。当然,谁也可以否认在这两个例子中牙齿曾经通过连续变异的自然选择而适于撕裂肉类;但是,如果承认这会在一个例子中发生,却否认它在另一例子中的作用,在我看来是不可理解的。我很高兴象弗劳瓦教授这样最高权威也会得到同样的结论。
在以前一章里所举出的异常情形,如关于具有发电器官的大不相同的鱼类,--具有发光器官的大不相同的昆虫,--具有粘盘花粉块的兰科植物和马利筋都属于同功的类似这一问题。但是这等情形是如此奇异,以致被用来做为反对我们学说的难点或异议。在一切这等情形下,在器官的生长或发育中、并且一般地在它们成年的构造中的根本差异能够被发见出来。得到的结果是相同的,但是表面看来虽然相同的手段却是本质上不相同的。以前在同·功·变·异·这个术语之下所提到的原理大概也常常在这等情形中发生作用,即同纲的成员,虽然只有遥远的亲缘关系,却在它们的体制上遗传下这样多的共同的东西,以致它们往往在相似的刺激性的原因下以相似的方式发生变异;并且这显然有助于通过自然选择获得它们从一个共同祖先的直接遗传无关的、彼此显著相似的部分或器官。
因为属于不同纲的物种由于连续的、轻微的变异常常适应于在几乎相似的条件下生活,--例如,栖息在陆、空和水这三种因素中,--所以我们或者能够理解为什么会有许多平行现象有时见于不同纲的亚群中。被这种性质的平行现象所刺激的自然学者,由于任意地提高或降低若干纲中的群的价值(我们的一切经验示明它们的评价至今还是任意的),就会容易地把这种平行现象扩展到广阔的范围;这样,大概就发生了七项的、五项的、四项的和三项的分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