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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迄今为止有关充足根据律的最重要的观点概述
一观点在命题11之第二十略显冗长的证明中达到顶点。在这里,他把足以破坏或消灭一个存在的原因与包含在它的定义中并因此毁坏了这个定义的矛盾相混淆。他在这里混淆原因(cause)和根据(reason)的要求变得如此迫切,以致他永远不可能单独说“causa”或“ratio”,而总是觉得有必要表达“ratio”或“causa”⑦。因此,在这同一个页码上,这种情况的出现竟有8次,这不是为了遮掩又是为何呢?当然,笛卡尔在对待上而所提到的公理时,也不可能有别的妙法。

    --------

    ①同上、命题36,证明,中译本第33页。

    ②同上,命题18,中译第21页。

    ③同上,命题25,中译本第25页。

    ④同上,第三部分,命题1,证明,中译文第91页。

    ⑤同上,第三部分,命题4,中译本第97页。

    ⑥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部分,命题4,证明,中译本第97页。

    ⑦原文是“causaorratio”,“ratioseucausa”,“seu”相当于英语中的“or”,“causa”相当于英语中的“cause”,“ratio”,相当于英语中的“reason”。

    这样我们就可公正地说,斯宾诺莎的泛神论不过是笛卡尔本体论证明的实现。首先,他采用了笛卡尔本体论的神学命题,这一点我们在上面曾提到过,“正是上帝本性的无限性,才是他不需要任何原因而存在的原因或理由”,①一开始就总是用实体代替上帝;然后,他以“实体不能为任何别的东西所产生;所以它必定是自因”②结束。因此,正是笛卡尔用来证明上帝的同一个论据,被斯宾诺莎用来证明世界的存在,——因此,这个世界不需要上帝。在命题8的第2个附释中,他更加显明地进一步表露了这一思想:“正因为存在属于实体的本性,所以它的定义必然包含它的存在,因此只就实体的定义,就可推出它的存在。”③但是,我们知道,这个实体就是世界。他在命题24的证明中表达了同样的意义:即在它的定义中“因为一件事如果就其本身来看其本身就包含存在,那么它就是自因。”

    --------

    ①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4,中译本第5页。

    ②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7,中译本第6页。

    ③参见斯宾诺莎的《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8,附释二,中译本第9页。

    因此“causaorratio”可理解为“原因或根据”,“ratioseucausa”可理解为“根据或原因”。

    对于笛卡尔仅从观念的和主观的意义上闸述过的东西,即对我们来说只具有认识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是为了证实上帝的存在——斯宾诺莎却采取了实在的和客观的意义,用来说明上帝与世界的实在关系。在笛卡尔看来,上帝的存在包含在上帝的概念中,因此,它就成为现实存在物的理由;在斯宾诺莎看来,上帝本身就包含在世界之中。这样,在笛卡尔看来只是作为认识根据的东西到斯宾诺莎那里就变成为事实根据。假如前者在本体论证明中说明了上帝的存在是上帝本质的衍生,后者则把此转化为自因,而且鲜明地以“所谓自因,我理解为这样的东西,它的本质[概念]即包含存在。”作为他《伦理学》的起句,而对亚里士多德的警语存在绝非本质充耳不闻!这样,他就把根据和原因完全混为一谈了。如果新斯宾诺莎主义者(谢林主义者,黑格尔主义者,等等)经常对自因表现出过分严肃的不切实际的敬慕,因为他们惯于把言语当作思想,而在我看来,自因完全是自相矛盾的,是让我们把“前”与“后”不分,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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