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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论主体的第一类客体,以及在这类客体中起支配作用的充足根据律的形式 1
的一个补充,请读者参考我本人的一本著作《自然中的意志》,这本书篇幅不大,但内容丰富、材料翔实。至于漠不关心的读者,尽可以把这本书及我的所有其他著作未经阅读就传给子孙后代。这对我来说无关紧要;因为我不是为一代人著述的,而是为许多代人。

    既然因果律是为我们先天认识的,因此是一个先验法则,适用于每一种可能的经验而无例外,这可以从第二十节中看到;而且,因果律决定了在某一确定的相对的第一状态之后,第二状态必然同样确定地根据法则即总是随后产生;因果间的关系是必然的,因此,因果律引导我们形成假设判断,表明自身是充足根据律的一种形式,所有的判断都以此为基础,所有的必然性也都以此为基础,对此将会进一步加以说明。

    我把这种形式称之为生成的充足根据律,因为它的运用总是以产生新状态的变化为先决条件,因此是一种生成。它的一个本质特征是:在时间里原因总在结果之前(对照第四十七节),在因果这两种状态组成的密切相联的因果锁链中,只有据此我们才能获得唯一的最初标准来区别哪一个是原因,哪一个是结果。相反,在某些情况中,我们要通过先前的经验才能认识因果锁链;但是,不同的状态依次更迭的速度如此之快,以致我们难以捕捉到状态发生的前后顺序。这样,我们须借助于因果律前后相继这种特性才能彻底明白,例如,我们可以推论火药的点燃在爆炸之前。①

    --------

    ①请读者参阅《作为意志与表象的世界》第二版第二卷第四章第41页,第三版第45页。

    从因果和继起之间的这种本质联系来看,我们得知,“相关”这个概念严格地说没有意义;因为它假定结果又是它的原因之原因,即结果同时又是原因。在《康德哲学批判》中,作为对我的代表作的补充,我详尽地表明了这个受人偏爱的概念是不能令人接受的,请读者参阅。②我们可能注意到,作者求助于它恰恰是悟性每况愈下时,是由于这个原因它才被广泛使用的。特别是作用在其概念行将罄尽时,“相关”这个词较之别的更容易出现;事实上,它可被看作为一种预警枪,以此警告读者,作者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另外值得注意,“echselwirkung”这个词从字面上应作“相关作用”解释——或者我们宁愿把它译为“相关”——这个词只能在德语中才能找到,其它语言中的日常用语找不到完全与之对应的词。

    --------

    ②同上书,第二版第一卷第517~521页,第三版第544~549页。

    从因果律中必然可以延伸出两个结果,若把落脚点放在其根源上,这两个结果都被看作是先天即被确认的,因此也就被看作是毫无疑问的,且无一例外的。它们是惯性定律和物质不灭定律。前者表明,物质可能存在的每一种状态——就是说既是静止的又是运动的——如果没有什么原因意外发生,使之改变或取消,那么它将毫无变化地永远存在着,既不缩小也不膨胀。但是,后者则可用来证明“物质”的永恒性,它来自于这样一个事实:因果律只运用于物体的状态,像静止、运动、形式和性质,因为它统辖着存在状态的生灭变化;但是,它完全不能运用于承受这些状态的存在本身。我们把存在称为实体,这是为了确切地表明其自身是没有生灭变化的。“实体是永恒的”,意指它既不产生也不消亡,因此,在宇宙中它的存在量既不增加也不减少。我们是先天认识到这一点的,这可由不容置疑的意识来证明,虽然我们看到一个物体消失——无论是通过变戏法、不断的分割、燃烧、挥发,还是任何其他途径——但是,我们都坚定地相信,它的实体,即物质在量上恒定不变地存在于某处,尽管形式可能已经改变;同样,当我们发现某个位置突然多了一个物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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