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论主体的第一类客体,以及在这类客体中起支配作用的充足根据律的形式 3
通过前面对于视觉和触觉过程的解释,我已无可辩驳地表明,经验直观完全是知性的事情,感觉通过感官向知性提供的只是材料——整个说来,材料是很粗糙的。所以,事实上知性在充当艺术家的角色,而感觉只是把材料传递给知性的下手。但是,这一过程始终在于由果求因,方使原因通过这一过程把自身呈现为空间客体。在这一过程中,正是我们以因果律为先决条件这一事实,才完全证实了这一法则无疑是由知性本身提供的;因为我们永远不能从外面找到一条它得以进入理智的通道。它确实是整个经验直观的第一条件;但是,它也是整个外来经验得以向我们呈现自己的形式;既然它自身从根本上已被经验设定为先决条件,那么这一因果律又是如何从经验中来的呢?——正是由于这个问题是完全不可能的,并且由于休谟哲学废除了先验性,才使他否认了因果概念的所有实在性。并且,他已经在他的《人类理智研究》中的第7节中提到了两个错误的假设,最近这两个假设又被重新提出:一个是意志对于我们的身体各个部分的作用,另一个是外面客体由于我们所施压力而产生的抗力是因果概念的起源和原型。休谟以自己的方式并依据自己的思路对这两个假设进行了驳斥。我的观念则如下:意志的作用和身体的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因果联系;相反,两者完全是同一个东西,只不过是从两个不同的方面来加以观察——一方面,从我们的自我意识或内感官方面来观察,就看作为意志的作用;同时,另一方面,从外在的、大脑的空间直观方面来观察,就看作为身体的行为①。第二个假设是错误的,正如我已详尽说明过的,首先是因为纯粹触觉还不能产生任何咨观的直观,更谈不上产生因果概念,这一概念决不可能从由受阻的肌肉活动所形成的触觉中产生,而且这种阻碍经常是在没有任何外因的情况下出现;其次,由于我们触摸外物时必然具有动机,这就已经把对该客体的理解作为先决条件,而对客体的理解又以对因果的认识为先决条件。——但是,从根本上证明因果律独立于所有经验的唯一办法,如前所述,是要表明所有经验的可能性以因果概念为条件。在第23节我将要表明,康德以类似的意图所提供的证明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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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比较德文版第三版,第二卷,第41页。(第三版在这里包含一个补充材料,第二版的第二卷,第38页则没有。——第三版编者注。
说到这里,我们不妨把注意力集中到这样一个事实上,即康德或者是没有清楚地认识到经验直观中因果律的中介作用——在所有经验之前已被我们所认识——或者是有意地回避提到它,因为这样做有悖于他的目的。例如,在《纯粹批判理性》中,因果和直观之间的关系不是在“原理论”中讲述,而是出人预料地出现在“纯粹理性的谬误”这一章中;况且,它出现在“对于先验心理学的第四个谬误的批判”中,而且仅在第一版中①。康德在其作品中对此内容如此安排这一事实说明,在考虑这种关系时,他总是毫无例外地设法从现象过渡到物自身,而不是直观本身的创生中。因此,他在这里说,外物的真实存在不是在直观中被直接给予的,而是在思维中加给直观的,从而是推理出来的。不过,在康德看来,谁若这样做,就会说明他是一个先验实在论者,因此,就会误入歧途。因为在这里,康德的“外部客体”所指的是物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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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康德:第一版,第367页及以下各页(米勒的英译本第318页及以下各页)。
相反,先验唯心论者则完全停留在某些经验实在的直观中——即某些在我们之外的空间中存在的东西——而毋庸靠原因推理获得其实在。因为根据康德的看法,直观是在没有因果锁链的帮助下,因而也就是在没有知性的帮助下,完全直接地完成的:他简单地把直观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