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总述和结论
可解性的原因,整个感觉系列之可能性的一个尚未被认识的根据,作为一切现象之根据的先验客体②以及我们的感觉为什么在所有的条件中须以此为决定条件的根据,等等。所有这些说法在我看来与康德下面所说的更有份量、更加深远、永垂青史的话③极不吻合,他说:“事物的偶然性④本身只是现象,而且只通向确定现象的经验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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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康德:第一版第561,562,564页,第五版第590页(M.米勒英译本第483~486页)。
②同上,第一版第540页,第五版第641页(英译本第465页)。
③康德:第一版第563页,第五版第591页(M.米勒英译本第485页)。
④经验的偶然性在康德看来其含义是指,它表明它几乎要完全依赖于别物就这一点而言,请读者参阅我在《康德哲学批判》第二版第524页,第五版第552页中对康德的诘难。
因为自康德以来根据和推论,原则和根据原则等概念,一直是在一种更不明确甚至非常超验的意义上使用,而且现在还在这样使用,每个人都会知道最近几年出的哲学著作对康德是了解的。
下面是我对“根据”这个词以及与之相关的整个充足根据律不加区别地加以使用的驳斥;就本文的主题而言,本文所作出的是跟第一个结论密切相关的第二个结论。我们认识能力的四个法则,以充足根据律为其共同表述,由于它们的共同特点以及由于所有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客体都在它们之间加以划分这样一个事实,表明这四个法则本身是由我们认识能力中同一个初始的本性和内在的特质所决定的,而我们的这种认识能力自身则表现为感性、知性和理性。因此,即使我们设想有可能出现第五种客体,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同样不得不设定充足根据律还将以一种不同的形式在这类客体中出现。尽管如此,我们仍无权力谈论一个绝对的根据,一般的根据,正如一个一般的三角形,只是作为通过推论反思才得以成立的一个概念而存在,这个概念作为一个从另一些表象中得来的表象,只是一种以一指十的概括思维方法。诚如一个三角形或者是锐角、直角或钝角的,同时是等边的、等腰的或不等边的一样,每一个根据也同样属于我所指出的可能存在的四种根据中的一种。而且,既然我们只有这四类明确划分的客体,那么每一个根据也只能属于这四个中的某一个,此外不可能还有别的客体,理性本身无论如何也只能名列其中;因为一但我们使用一个根据,就事先假定了这四种客体以及我们的表象能力(即整个世界),而且我们肯定把自己限定在这些范围内,从不超越它们。然而,若有他人以一种不同的见解看待这一点并且认为一般的根椐不过是一个概念,这个概念源于这四种根据,并表达了它们共有的内容,那么,我们就得重温实在论和非实在论的争论,而我则会站在后者的立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