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教化及其现实王国
意识是个体的纯粹意识对个体的现实意识、思维物对客观本质的关系;它因此从根本上说乃是一种判断。——诚然,对于现实本质的两个方面来说,究竟哪个是善和哪个是恶,这一点从它们的直接规定中已经就表明了;国家权力是善,财富是恶。然而这个初步判断不能视为是一种精神性的判断;因为在这种判断中,一个方面只被规定为自在存在或肯定的东西,而另一个方面只被规定为自为存在或否定的东西。但是,作为精神本质,它们之中的每一个方面都是双方的渗透,所以上述那两种规定不能全部表述出它们的性质来;而且,自我意识既然关涉到它们双方,本身就是自在而又自为的;自我意识因而必须以这种双重的方式跟每一方面发生关联;只有这样,它们之各是自身异化了的规定这一性质,才会显现出来。
现在,自我意识这样判断善与恶:凡它发现其中有它自己在内的那种对象,它就认为是好的和自在的,凡它发现其中有它自己反面在内的那种对象,它就认为是坏的;善即是它与客观实在的同一(Gleic),恶即是它与客观实在的不同一(Ungleic)。同时,凡对它而言是好的或坏的,其本身也自在地是好的或坏的;因为正是在它这里quot;自在地是quot;和quot;对它而言是quot;亦即自在的存在和对它的存在这两种环节乃是同一回事,也就是说,它是客观本质的现实精神,而判断则是精神的力量在这些客观本质身上所作的显示,因为正是它的力量致使它们象它们自在地那样。善与恶的真实性的标准,不在于客观本质本身究竟直接是同一的东西还是不同一的东西,即,不在于它们究竟是抽象的自在存在还是抽象的自为存在,而在于精神究竟对它们保有什么样的关系,即,在于它们跟精神究竟是同一还是不同一。既然这些客观本质首先被设定为〔精神的〕对象,然后通过精神而变成自在存在的,那么当精神同它们发生关系时,精神同它们的关联,同时就成了它们的自身返回,于是这种返回,它们才获得现实精神的存在;并且同时,它们的精神〔实质〕,也就显现出来。但是,正如它们的第一种直接规定之不同于精神跟它们的关联那样,第三种规定,它们的固有的精神,也不同于它们的第二种规定。——首先,由于精神跟它们的关联而产生出来的它们这第二种自在存在,一定就已经与直接的自在存在大不相同了;因为精神的这个中介过程毋宁已使直接的规定性发生变动,使之变成了某种别的东西。
这样一来,自在自为存在着的意识,现在发现国家权力固然是它的简单本质和一般存在,但不是它的本然的个体性,固然是它的自在存在,但不是它的自为存在,它毋宁发现在国家权力下,它的行动,作为个人的行动,已经受到拒绝、压制而不得不变为服从。个体于是在这种权力的压制下返回自己本身;国家权力对它来说已是一种压迫性的本质、坏的东西、恶;因为权力已不是与个体性同一的东西而是完全不同一的东西了。——相反,财富是好的东西、善;它提供普遍的享受,它牺牲自己,它使一切人都能意识他们的自我。它自在地即是普遍的善行,如果说在某种情况下它并未实现某一件善举,并未满足每一个需要,那么这只是一种偶然,无损于它的本质;它的普遍的必然的本质在于:将自己分配给一切个人,做一个千手的施予者。
这两种判断使关于善的和关于恶的思想各产生一种新的内容,恰恰与它们原来对我们来说所具有的那种内容性质相反。——但自我意识跟它自己的对象的关联还不算完满,即是说,它仅只从自为存在的角度或尺度上跟它的对象发生了关联。但是,意识同样也是自在存在着的本质,它必须同样把这一方面也当成发生关联的尺度,只有这样,精神性的判断才算完满。国家权力按照这一个方面说,表达了自我意识的本质;国家权力一部分是静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