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良心的普遍性
另外,伪替中所蕴藏的不一致性既不能通过恶的意识之片面坚持其自身而达到一致性,也不能通过普遍意识的判断而达到一致性。——如果恶的意识否认自己违反义务意识,硬说义务意识所称为坏的、与普遍意识绝对不一致的东西是符合于内在规律和良心的行为,那么,在它对一致性的这种片面保证中也还存在着它与别的意识的不一致性,因为别的意识并不相信和承认它的这种保证。——或者反过来说,如果恶的意识取消了它对一个极端的片面坚持,那么它固然因此而招认自己是恶的,但在它招认它是恶的时候也就该直接扬弃了自己而不会是伪善,更不会揭露自己是伪善的了。事实上,它既然硬说自己违反公认的普遍意识而是依照它的内在规律和良心而行动的,它就招认自己是恶的了。因为假如这种规律和良心不是出自它的个别性和任意性的规律,那就不能说这是什么内在的、独有的而勿宁是普遍的公认的东西了。因此当一个人说他依照他自己的规律和良心来对待别人时,他事实上是在说他虐持别人。但是现实的良心并不是这样地坚持按照那与普遍的东西相对立的知识和意志而行事的,相反,它的特定存在的元素勿宁就是普遍的东西,它的语言勿宁就在于宣布它的行为是普遍承认了的义务。
同样,伪善也不是只靠普遍意识坚持它的判断就能揭露和清除的。——当普遍意识斥责伪善是坏的、卑鄙等等时,它的这种判断正如恶的意识之依靠其自己的规律一样所依据的也只是它自己的规律。因为它的规律既然呈现出来与恶的意识的规律相对立,就也是一种特殊的规律;因而并不比恶的意识的规律具有什么优越之处,反而使恶的意识的规律成为合法的。普遍意识本着它这种消除伪善的热情所做出来的事情,恰恰是它想做的事情的反面,——即是说,它坚持其自己的判断,结果,竟把它称之为真正义务的东西和应该被普遍承认的东西表明为一种没有被承认的东西,从而给了恶的意识以同样成为自为存在的权利。
2.道德判断
但是普遍意识的这种判断同时还有另外一个方面,从这一方面出发,就能导致消除现存的对立。——普遍意识相对于恶的意识,并不是以一种现实的和行动的意识自居,——因为事实上恶的意识才是现实的意识,——与恶的意识正相反,是以这样一种东西自居,这种东西并不纠缠于行为里所出现的个别性与普遍性的对立之中。普遍意识停留在思想的普遍性里,只限于进行理解,它的首要行为就只是判断而已。——通过这种判断,它现在就象我们刚才指出的那样把自己同那前一种意识并列起来、等同起来,而且由于彼此具有这样的等同性于是它就开始在这前一种意识中直观它自己本身。因为义务意识所采取的态度是被动的、理解的态度;但由于它只限于被动的理解,它就陷于与它自己之作为绝对的义务意志、作为绝对自身规定着的东西的自相矛盾之中。它确实是很好地保全了纯洁性,因为它并不行动;它是这样一种伪善,这种伪善只想把判断当作实际行动,只以表述卓越心意的言词而不以行动来证明其正直性。因此义务意识就其实际情况来说,同人们指责其只把义务放在口头上的那种意识完完全全是一个样子。在这两种意识中,现实方面同样都不同于它们的口头方面,在一种意识中现实所以不同于口头上的说话,是因为它的行为具有自私的目的,在另一种意识中现实所以不同于口头上的说话,是因为它根本不发生行动,但行动的必要性就包含于对义务的谈论本身,因为空谈义务而没有行动,义务就没有任何意义。
但是判断也应该被视为一种积极的思想行动,并且它也具有一种积极的内容;由于这个方面,理解的意识中现有的矛盾以及理解意识和行为意识的一致性、等同性就变得更加完全。——行为的意识声称它的这种特定行为就是义务,而判断的意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