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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思想”的帽子不能乱扣
应当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对各种经济要素的配置,在当事者自愿的交易行为中实现,而不是通过强制并“小”为“大”。大田农业是如此,种子生产虽有特殊性,这个大原则还是适用的。

    但这些尚属次要,这场讨论中存在的一种关于“小农经济”或“小农经济思想”的陈旧观念,才是我们真正需要评论的,因为它的影响远远超出了如何规范种子市场的范围。

    什么叫“小农经济”?过去许多人把它定义为传统农业不同于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它被理解为“一小二私”的小规模家庭农场,或者还兼有“自给自足”的意思,因而被视为“封建社会”的基础。有时它又被理解“小商品生产者”或曰“小资产阶级”,在这一意义上它又被视为“资产阶级自发势力”。改革时代人们对“资本主义”或市场经济有了新的认识,于是人们对上述两种“小农”也从一律贬斥为“封资修”余孽,而改为一贬一褒。这就是80年代出现的“两种小生产”论。按这种说法,“自然经济的小生产”或自给自足的小农是封建社会的东西,而“商品经济的小生产”例如改革后的农户,则是向无论姓资姓社的“社会化大生产”过渡的中间形态,具有历史合理性。当然,这种合理性只能是“历史的”即暂时的,因为“商品经济小生产”迟早还会向商品经济(或计划经济?)大生产过渡。

    在关于种子产销的讨论中,出售种子的农户当然不是“自给自足”的,因而针对他们的“小农经济”之说显然是指“商品经济小生产”而言。但即使是这种承认其“历史合理性”的说法,现在看来也是完全过时之论。

    现代农民学研究与经济史研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达成以下两点共识:第一,家庭经营在农业这种特殊产业中具有特殊的适应能力,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现代化农业也仍然以农户或家庭农场、而不是以“工厂式大农场”为主体,农业现代化当然伴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但却并不一定要通过由家庭“小生产”变为集中经营的“大生产”来实现。第二,传统经济很少是所谓“自给自足”的,物流与劳务流在传统时代也可以相当发达,只是它的基础并非自由公民间的等价交换,而是人身依附状态下的超经济强制。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著名经济史学家希克斯所说,传统经济的现代化与其说是一个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变的过程,不如说是个由“习俗指令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

    因此,如今“小”农早已不能作为“传统农民”或“农民落后性”的同义词。新版《不列颠百科全书》在传统农民(peasantry)这一词条中指出:“诸如自给自足或小规模生产等特征”都不是传统农民的本质特点,它的本质特点在于:传统农民“要受外部权势的支配”,这种“使其整合于更大社会的方式”才是传统农民与“其他农业生产者”的根本区别,“在(传统)农民社会,生产品及劳务不是由生产者直接交换,而是被提供给一些中心来重新分配。剩余的东西要转移到统治者和其他非农业者手里。这种分配权往往集中于一个城市中心,尽管并非永远如此。”简而言之,传统农民是“指令经济”中人身依附状态下的臣民,而现代农民(农业者)则是市场经济中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公民。这本工具书的这种解释其实是如今国际上左右各派农民理论的共识。而我们对此应该有更深的体会。因为过去正是在那个把“小农经济”看作最大弊病的年代里,我们以“一大二公”消灭了“一小二私”,从而不是消除、相反却是空前强化了那种通过“外部权势的支配”把农民“整合进更大社会”的机制,而正是在那个连“小农经济”的“尾巴”也被剪得一干二净的年月,我们却蒙受了据说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主义大泛滥的“十年浩劫”!而我们走出“浩劫”的第一步,却恰恰是以“恢复”农民家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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