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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案例”的联想
    中国改革,用我的老话说,如今已不是“要不要分家”的问题,而是“如何分家”的问题了。产权明晰,身份置换,方向不错,关键就是个公正问题。

    仅从理论上讲,长沙案例有两个明显的问题:

    一是“谁投资谁所有,谁积累谁所有”这个原则及具体政策实际上只把初始投资算作国有,而以这些投资为本滚动产生的“积累”都被“界定”为内部人(“企业集体”)资产。按长沙市3号文件规定:初始投资包括“1983年底企业的净资产和1984年1月1日以后国家专项拨款形成的资产”。其中前一项不知是按当时价格还是按如今价格算,如果按当时价格,其数额之低是不难想象的;后一项除非经大规模扩建也不会多。这么一“界定”,80%(以“湘江涂料”为例)的企业资产便从“国有”帐上消失并转入内部人手中,再经“优惠”赎买,余下的20%国有资产比率又缩水成了6%,连同未进入新企业资本帐内而是上交财政的赎买金,共为12%。亦即88%的原来人们心目中的国有资产“在10天左右时间里”都被大笔一挥“界定”掉了。这个做法在国内是否最“激进”我不知道,我知道的是号称搞了“休克疗法”的整个前苏联东欧都没有这么干的(当然是指合法、公开形式而言,偷卖私分的违法事就不好说了)。以最受非议的俄罗斯而论,它规定的三种股份化方案中无偿“界定”为企业集体所有的份额最多的一种才25%,另一方案可优惠购买56%,但没有无偿界定份额。就这样俄罗斯的私有化已有“内部人私有化”之讥,而且被视为其失败的原因了。

    无疑,企业雇员尤其是其中的经营者对“积累”有很大贡献,对此给予工资外的奖励,包括产权奖励也是市场经济的常见现象。但这种贡献本身不能成为否定企业原有产权结构的理由。一个能干的经理并不能以其业绩为由把股东的企业“界定”为自己所有。除非订有关于股份期权的前约,经理要获得产权奖励,必须由董事会即所有者授予。如今长沙市政府作出了这样的授予,问题在于政府本身只是“全民”资产的看守者而非所有者。试想如果这四家企业是民间公司,董事会会在“10天之内”便把88%的产权让予别人,仅仅因为他们作为雇员干得还不错?如果这些企业是做出“界定”者自己的公司,他们还会这样“界定”吗?

    这就是产权改革中的一个悖论即“卖方缺位”:产权改革不管是“卖”还是“分”,形式上都可以说是交易行为。但产权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使产权可交易,如果产权已经可交易,何必还要改革?如果产权不可交易,又怎样改革呢?从逻辑上讲,要交易必先有“卖方”,而卖方就是原所有者。国有资产法理上属于“国民”,政府只是看守这些资产。但如今条件下产权改革却是一场国民无法参与的“看守者交易”,其目的就是要产生“卖方”。然而“卖方”既尚未产生,“交易”又从何进行?在逻辑上解决这个悖论无非只有两种途径,一是把国有资产公平量化给国民(如东欧一些国家出现的“证券分配法”)以产生初始“卖方”,然后由他们来交易;二是建立以公共选择—监督机制(即民主机制)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使“看守者交易”成为合法的“代理交易”。而这就涉及经济以外其他领域的改革了。

    第二个问题是“领导人持大股”。股权分散而平均化不利于公司治理,经营者控股有利于减少企业运作中的交易成本,这在理论上是成立的。问题是如何实现这一点?借助行政力量来实现“领导持大股”,不仅会在这几个企业内部产生公平与否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这几个公司属于“靓女先嫁”型的绩优企业,这样做还算可行。对亏损企业怎么办?资不抵债的企业能让领导在债务上持大股么?假如不这么一碗水端平,在有油水的企业用行政手段搞领导持大股,在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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