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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案例”的联想
企业强制工人“平均”掏钱给“穷庙”补窟窿,那就会产生更大的社会问题。所以,“在起点平等的基础上产生最初的所有者,在规则平等的基础上产生最合适的所有者”这个道理是应当注意的。当然所谓起点平等并不是仅仅“内部人”的起点平等,因为国有资产是国民积累,不仅仅是内部人的。

    至于“身份置换比产权界定更难”说穿了也与以上两点有关。它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身份置换”的实质是由束缚—保护的广义契约改换为市场上的劳务交易契约。既然是契约转换就得建立在立契者参与的基础上,强加的“契约”尽管强加者认为已经给了很多优惠,被强加者还可能不领情。而强加者如果让步并加强优惠力度,又有可能引起攀比效应,增加了其他企业置换的难度。第二,旧体制下某些享有优势的企业“内部人”(哪怕只是一般工人)身份本身包含着既得利益,如果企业改革不打破“内部人”的局限而在全社会展开,单独要求某个企业的“内部人”改换身份就会遇到很大阻力,尤其在“内部人全员持股”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东欧俄罗斯在这方面就有教训)。所以这几个企业遇到的问题也反映了“内部人改革”的局限。

    但以上是理论分析,在目前条件下民主的“代理人交易”与超越“内部人”的起点平等都不可能,而企业改革又不能不搞,正如“案例”所言:这几个企业原有净资产均上亿,如果不“界定”掉大部分,谁能买得起?这就涉及到现有条件下经济改革、具体地说产权改革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有人说是给企业找到“最能干的所有者”。然而谁“最能干”只能通过市场竞争来识别,在走向市场的改革中用行政手段是识别不了的。这种改革只能找到“最应得的所有者”,而他能干不能干只有此后之市场中才能识别。

    如今文件上改革的目的有一条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实际操作中它往往被忽视,在理论上这种说法从根本上看也是大可质疑的:国有资产归根结底是国民的资产,而国民就是一个个公民的集合,把国有资产量化给国民应当只有量化得是否公平(而且有效)的问题,而没有“流失”的问题。但在“公平量化”的许多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就是一个有意义的、而且十分重要的目标。“靓女先嫁”只有在这个原则下才是可取的。在前述条件不具备时,改革宁可从社会保障体系做起,产权改革宁可从亏损企业做起。在能收回其价值的条件下拍卖绩优企业并以所得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或其他公共产品供应,也是可以的。但以“界定”掉绝大部分公共资产为代价把并无经营危机的绩优企业匆忙“转制”,未必可取。相比之下,建立公共选择—监督下的代理交易机制后再嫁“靓女”可能更好。

    还要注意以行政手段促成“内部人改革”的弊病。有时这种做法是以诸如“保护民族工业”之类名义进行的,但未见得真于“民族”有益。俄罗斯在这方面的教训就很沉重。象长沙这几个企业,并不是“嫁不出去的丑女”,只考虑“内部人”,当然会有有资本太大难以“置换”的问题。但如果能有外资出价竞购,回收资金用于社会保障,总比“界定”掉大部分资产后把它交给“自己人”更有利于国民。

    聂正安先生注意到“路径依赖”问题。其实历史表明:路径依赖并不仅仅是对“前体制”的依赖,更重要的往往是对“转制方式”的依赖。“分家不公”的后遗症常常比“大家庭”本身的后遗症更严重。可不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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