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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基金与此基金
    股市与基金是近来社会议论的热点。基金有各种各样的,人们目前议论的,主要是作为一种金融工具的证券投资基金。这种英美称之为共同基金或单位信托基金的组织说白了就是受不谙此道的股民之委托代为炒股并从而赚取“佣金”的中介商,这样的功能决定了它不同于持股公司。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共同基金是指那种将认购者的资金投资于多样化的证券,并在持续不断的证券交易中取得利润的组织,它是一种“消极的机构所有者之典型”,通常持有种类繁多但持股比例都很小的各企业股票,很少参与企业重组与治理,但要求所持股票必须公开上市并具有良好的变现能力,以便及时抛出、买进。而持股公司则相反,它是参与治理的“积极所有者”,通常要取得所持有企业的控制性股权乃至全部股权,并以此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以便从企业的发展与重组中获得大份额的或全部的资本收益。由于它持股较为稳定,所以并不特别在意股票的可变现性,甚至愿意控股非上市企业,只要它有改造的潜力。

    显然,这个意义上的投资基金与持股公司的区别,几乎就是“投机”与“投资”的区别。因此埋怨基金只“投机”不“投资”或者重投机轻投资是没什么意义的。在这一点上如今那种为基金辩解的观点并不算错。一个股市如果只有投机者没有投资者,持股公司半死不活而只有共同基金在翻云覆雨,那当然很不正常。我们的股市不能说没有此弊,批评者指出这一点是完全必要的。但另一方面既然是股市就不能没有投机,“投机”在这里不应当是个贬义词(固然也没有褒义,应当是个中性词)。而一般人不谙炒技,没有中介就无法参与游戏,即或冒险进场几乎也注定要被炒家所玩,有了共同基金作为代理,这些人(从逻辑上讲应当是多数人,因为“一般人”当然比炒家多)就有了参与机会,并且在理论上他们付出佣金后便把风险降低到了平均水平。因此基金的存在本来是有积极意义的。问题在于投机也要讲规矩,即便是“赌场”,在法治时代也也不允许暗中作弊设局坑人。而我们如今的“基金黑幕”,许多已经涉嫌金融欺诈,这就不仅仅是“过分投机”,而是违法的问题了。但是如此论述“这一方面,另一方面”是不够的,因为这还只是就一般市场经济股市上投资基金的规矩而言。就经济转轨国家来说,从无到有的股市本身不是历史上沿袭下来的资本市场,它与体制交替中利益关系的重组密切相关。在这样的股市中投资基金的运作有其特殊的意义。

    在一些转轨国家,典型的如捷克,投资基金被当作对旧体制下存量资本进行市场化初始分配以实现“起点平等”的重要手段。所谓起点平等,意味着国有资产(不是“内部人”的合伙资产)应当根据一定的原则平等地量化给全体国民(不仅仅是平等地分给“内部人”)。而这一量化既不可能是实物性的,也不可能设想把每个企业的股份平均分给全体国民,使无论绩优还是破产的企业都拥有一千万股东。而只可能是“机会”性的,即把代表拟分配国有资产总价值的“投资能力”以投资券的形式分给国民,使国民有同等的机会(即同等的投资实力)进入产权市场去竞购自己所中意的资产。但这种“机会均等”只是投资实力的均等,由于信息不对称等无法消除的原因,等额投资券在产权市场上“买”到的股票实际价值可能极不平等(俄罗斯就出现了这种情况)。不难想见,当大量公民手中“等额”的投资券只换来几张废纸(垃圾股)而一些人却能借助于“信息特权”把优质资产尽情“买”入时,公众的被愚弄感会多么强烈!

    为了避免这种局面,使以投资券为体现的“机会均等”能真正转化为以股票为体现的实际资本价值的“起点平等”,从而实现进入市场时初始交易权利的公平配置,就需要有投资中介。于是1992—1994年间数百家投资基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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