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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基金与此基金
捷克应运而生,不懂如何投资的公民可以向自己信任的投资基金投入投资券,成为基金股东,基金用投资券购买企业股份,获取投资回报,然后再向投入证券的公民分红。民主国家对这些中介进行规范化管理,以消除信用诈骗与“中介垄断”。当时捷克政府对投资基金的管理极为严格,不仅限制交叉持股,禁止联手造市,不许夸张许诺,严格审计监督,从严控制基金间的兼并,而且规定一个基金必须投资于10家以上的企业,同时对任何一个企业持股不得超过20%,借以分散风险,抑制投机。这些措施保证捷克国民在进入市场经济时不仅有了形式上的“机会均等”,而且在初始产权配置上还确实有了(至少是相对的)实际价值平等。这正是后来几年中形成“捷克奇迹”的主要原因。但也正因为捷克式投资基金投资过于分散,资本流动性差,重组能力低,而且缺少控股权,致使它可以成为平均分配存量资产的共同基金,却难以演变为成功的持股公司,难以在企业治理和绩效改进方面有所作为。于是捷克虽然国民福利搞得不错,企业竞争力却很少起色,以至形成1997年以后的“捷克困境”。

    显然,处在民主国家严格管理下的投资中介,作为把国有资产公平地量化给国民的手段是成功的——可以说,大概除了中国农村改革初始时的平分土地这样只在特殊条件下才可行的实物分配外,捷克的做法在起点平等方面是所有转轨实践中最成功的。但另一方面,投资基金这样的中介作为公司治理手段却是极失败的,因为它不可能把共同基金与持股公司二任兼于一身。识者认为:投资基金在完成初始产权配置的使命后应当不失时机而又保持规范地转化为持股公司,捷克人在这方面耽搁太久了。但有趣的是,捷克投资基金虽然在改善企业管理上能耐不大,在为股民向企业要求分红方面却相当强硬,据说每份投资券在此后几年里每年给持券公民带来的利润率平均达6—15%之间。1994年的民意调查中60%的回答者认为自己在产权改革中获益,而在股市交易中,当年只有1/5的被调查者赚了钱,到1996年1月此比例提高到30%。这表明多数公民还是从分红中而不是“追涨杀跌”中获利的。在产权改革发动4年后,53%的持券公民还从未卖出任何股份,而卖出自有股份一半以上的人只占24%。这种氛围自然谈不上“过分投机”。

    我国的情况正好相反:我们倒是从未抱有靠投资基金来改善企业治理的期望,因此在这方面并没有陷入捷克人的“困境”,但我们也从未用投资基金来分配存量资产以实现起点平等。相反地一些基金却设局圈钱,把老百姓的增量资产也“圈”到了自己手里!我们的许多上市公司只顾圈钱而从不分红,根本不把股民的权利当回事,而捷克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本事虽然不理想,代表股民向企业索取分红的能力却不含糊,一些效益不佳的企业想免掉分红而被它告上法庭的事时有所闻。这与我们这里像“五粮液”这样的高赢利企业也拒不分红形成鲜明对比。

    同属转轨经济,同样是投资基金,行为方式何以截然相反?如今我们这里有些人说捷克的投资基金搞糟了。这些基金作为“积极投资者”的确治厂无方,但我们的基金在这方面并不比人家强。而人家至少作为“消极投资者”还是很守规矩的,我们的基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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