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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卖者的“责任”问题
工不仅有公民权方面的理由,经济方面的理由,也有文化生态方面的理由。至于她们为什么不找正式劳务中介机构而主要去找亲友、熟人,原因就更不用说了。“正式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差、收费高,已是传媒上经常议论的话题。而我们的一些著作也曾正面论述过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差序格局”、“家族主义”作为一种“亚洲价值”与“东方精神”是多么玄妙、他们在创造中国奇迹与亚洲奇迹方面起着多大作用并有可能在“西方文化”衰落的今天成为人类的希望所在。如今“打拐”中揭露的这大量的坑亲害友卖同乡的事例,对这种神话是一个沉重打击。它与日前引起社会震惊的“传销”活动中大量“杀熟”骗亲的事例一样,既是我们传统文化本身缺陷的反映(传统人际关系不如法治秩序),也是传统文化几十年来受到严重破坏的反映(历史上这样普遍的坑亲害友毕竟少见),但是它与被拐卖者的“责任”却没有什么关系。

    在这方面,拐卖妇女与传销活动中虽然都有大量被害者又去害人的事例,但两者的性质还是不同的。“传销”者在受骗的同时就已清楚他必须通过坑骗别人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并且还可能发不义之财的前景,他的被骗一般并不伴以暴力强迫,因此他本人要负一定责任。但拐卖妇女主要是通过暴力强迫进行的,被拐卖者当时不可能做出“因为日后可以拐卖别人而赚回损失”于是同意自己被拐卖的选择。至于她以后既坠入深渊便破罐子破摔,走上拐卖别人之路,那已是另外的问题。即使这样她对自己当初被拐卖仍然是单纯的受害者,是没有责任的,正如如今被她拐卖的人对自己被拐没有责任一样。

    其实农民外出寻找工作主要靠投亲问友,这只是迫于无奈。1995年的一次访谈中我曾问过一位打工者:如果有正式途径招工的机会,你还会出来投亲问友找工作吗?他断然答道不会。这样的投亲问友与其说是基于“文化偏好”毋宁说是基于体制的限制,因为这并不表明他对所谓“差序格局”有什么特殊信任。外出谋生者在一个对自己持体制性排斥态度的环境中、在得不到什么帮助的条件下去投亲问友,不仅谈不上什么对不幸负责,而且谈不上多少“文化”背景。但是害她的那些亲友在完全存在别的选择的条件下作恶,那就不仅要负责任,而且可以分析一下“文化”背景了。

    不过这件事和其他许多事情一样,过多地谈“文化”只能把简单的问题越扯越复杂。在拐卖妇女问题上我们除了在法治基础上加大打击力度外,最重要的就是通过体制改革消除这种罪恶的产生土壤:第一是调整城乡关系,缓解身份性壁垒给农民造成的困境,第二是抓紧扶贫,改善贫困乡村农民尤其是农村妇女的境遇,最重要的则是在人权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尽快建设正常的可以公平竞争的劳务市场与职业中介市场,使外出的谋生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善待,应有的帮助与服务,而不是要他(她)们分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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