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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自由——再祭李慎之
本性,如果没有这些复杂的智力游戏,人们就会因其平庸而嫌弃自由主义,改而迷恋那些高智力的“科学设计”了。因此说到底,阳春白雪式的自由主义高深理论主要是为了与反自由主义理论比赛“高深”以捍卫(已有的)自由,而不是为了争取或实现自由。而(例如)社会主义的高深理论才是为实现社会主义所必需的。马克思写资本论是为了指导社会主义运动,但哈耶克写《自由宪章》并不是为了指导自由主义运动,事实上该书也不可能指导什么运动。

    但在没有自由秩序的地方,一个人是否为自由主义者便不是取决于他是否做过这种高深的智力游戏,而是取决于他是否实践了自由原则。这种原则是分层次的:

    第一层是保持自己的个人自由,即拒绝他人对自己的强制,这在有些情况下(如在文革或原教旨主义的狂热中,独善其身的“沉默的自由”都会变得极难实践)很难做到,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难做到。即使外在环境使你无法摆脱强制,你至少是希望摆脱的。甚至可以说,拒绝他人对己的强制是人之常情,只要不是压力极大,一般人都不希望被强制。这一人之常情正是自由主义思想可以成立的前提。做到这一点便是个“自由人”。愿意做自由人,这是成为自由主义者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指出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现在的确有一种趋势,把保持人格独立不随波逐流就称为自由主义者。如陈寅恪就因为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这一点,便被称为“自由主义史家的典范”。尽管他自认其理念介于“湘乡南皮之间”,而曾国藩(湘乡)、张之洞(南皮)的理念都不能说是自由主义的。的确,自由主义者必然会极力保持自己的自由,但保持自己的自由者未必就是自由主义者。这正如在古希腊罗马除了奴隶之外都是自由民,但并不都是自由主义者一样。人格独立者遍见于古今中外,但自由主义者并不是古今中外皆有,它只是一种近代以来的现象。

    自由主义实践的第二层次是尊重他人的自由,即不去强制他人。这相对于第一层次而言已较难做到,因为“人性恶”的低调预设已经假定,人往往易于重视自己的自由而漠视他人的自由,甚至于不希望被支配而希望支配别人也是一种不仅人之常情,在生物界也常能见到的现象。自由人不一定是自由主义者,最简单的原因是因为自由人可能是奴隶主或者想当奴隶主。如果说,尊重自己的自由是权利,那么尊重他人的自由对于自己来说就成了义务。承担义务意味着自律,而这不是很容易做到的,尤其对于已经拥有强制他人的能力(即权力)的人而言。但对于没有这种能力(即没有权力)的人来说,可能就稍微容易些。

    做到这第二层次是否就是自由主义者了呢?在已实现的自由秩序中,可以认为是的。一个人既保持了自己的自由又不侵犯他人的自由,这对于维护自由秩序而言已是足够。如果超越这一点,不仅不侵犯他人的自由,而且还要主动去“使他人自由”,有时倒是危险的。因为“使他人自由”即“积极自由”,这在人们已经享有低调自由(即免于强制但仍可能“自愿受奴役”)的条件下往往成为一种关于高调自由的“理想”,而用这种“理想”去律人(不仅仅是自律)就会产生新的强制,即“迫使他人自由”,如上所述,这正是罗兰夫人的名言:“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的由来。在这种情况下(即在已有自由秩序的前提下)坚持“消极自由”,反对“积极自由”是完全应该的。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真正的自由主义者就是“消极自由主义”者。如今在自由主义者中声誉极高的陈寅恪、钱钟书等先生符合这一标准,如果处在今日西方那样的环境中,说他们是自由主义的典范的确不为过。然而,并不是在一切情况下“使他人自由”都等于“迫使他人自由”,强行“解放”“自愿当奴隶者”与主动帮助“被迫当奴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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