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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自由——再祭李慎之
获得解放完全是两回事。强调这点非常重要!因为混淆了这两者,就有可能把自由主义混同于犬儒主义。

    前已指出在自由秩序已经存在的情况下,“使他人自由”的确就等于“迫使他人自由”。因为在这种秩序中人们已经有了免于强制的“消极自由”权利,你再要“使他自由”,就只能是针对所谓“自愿当奴隶”而言,也就是要强迫他放弃这种“不好的自愿”而接受你所认为的“自由”。这样“使他自由”就成了“迫使他自由”,自由主义者当然不能认同这种做法。但在还存在着“被迫当奴隶”的非自由状态下,情况便大有不同。因为对被迫为奴者而言使他自由是求之不得的,这里只有解放而没有强制。问题在于:每一个人都只是“各人自扫门前雪”地关心自己的自由,自由(哪怕是最低调的消极自由)能争取到吗?

    “鲁滨逊岛上的第三个人”:利他的自由主义者

    我们可以以“鲁滨逊岛悖论”从逻辑上说明这一点:

    在笛福的故事中,如果鲁滨逊一个人在荒岛上,他就无所谓自由不自由的问题。

    如果多了一个人,就会出现两种情况:或者“鲁滨逊手持利剑奴役了星期五”,那么鲁滨逊无疑是个自由人,但他决不是个自由主义者——他是奴隶主。或者鲁滨逊与星期五彼此尊重对方权利,遵守不强制人也不受人强制的“消极自由”原则,那么不管他们是各自单干、平等协作,还是星期五在自由契约的基础上给鲁滨逊打工,他们都是自由人,而且都可以说是自由主义者。

    现在岛上来了第三个人,假如鲁滨逊与星期五此前已经建立了“消极自由”秩序,那么他只要也保持“消极自由”,就也可以成为自由主义者。相反,如果他不满足于这一点,比方说他看到星期五在给鲁滨逊打工便上前干涉,强行制止这种“自愿受奴役”,而推行“积极自由”,那么他反倒不能说是个自由主义者了。但假如这第三者看到的是“鲁滨逊手持利剑奴役了星期五”,他会如何反应?这就是问题的关键了。如果他当鲁滨逊的帮凶,或者与星期五为伍,他当然就不是自由主义者。如果他满足于“相互冷淡”的“消极自由”,既不象鲁滨逊那样强制别人也不象星期五那样受人强制,但同时又对他人之间的强制行为视若无睹,不想“使人自由”,那么他能算自由主义者吗?

    我想一般人都会说不能算。问题不在于“使人自由”有多么高尚,而在于这样的视若无睹等于默认奴役制度。而今天你默认了“鲁滨逊手持利剑奴役星期五”,明天或许他就会手持利剑来奴役你了。因此,捍卫星期五的权利,就是捍卫你自己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不努力“使人自由”的人,哪怕他自己保有着“消极自由”,也不能称之为自由主义者。换言之,自由主义者必须反对“鲁滨逊手持利剑奴役星期五”,即便鲁滨逊并没有奴役自己。在一般条件下只要自己不当奴隶(维护自己自由),也不当奴隶主(不侵犯别人的自由),就符合了“自由主义”的定义,但在存在着奴隶制的条件下,自由主义者不仅自己不当奴隶也不做奴隶主,而且应当积极推进废奴运动,他也许可以不反对别人“自愿当奴隶”,但他绝对不能容忍别人强掳或强卖他人为奴,最简单的理由是:容忍了别人强迫他人为奴,就难免有一天别人会强迫自己为奴。

    总之,不“迫使他人自由”并不等于不反对“他人”之间的强制。这一点在自由秩序已存在(即“他人之间的强制”已不是问题)的条件下也许无须特别强调,但在未有自由秩序时是怎么强调也不过分的。自由主义者必须反对“你对他的强制”,即反对任何人对任何其他人的强制,而不仅仅是“我不强制你也不受你强制”。他必须帮助那些希望自由而不可得的人(而不是“自愿当奴隶”者)。因为这时的自由主义者首先必须争取自由,然后才谈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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