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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必须反对原教旨主义
被该州原教旨主义者以违反《圣经》中“上帝造人”教旨的罪名告上法庭,并以强大的宣传压力迫使法庭判处斯科普斯违犯该州法律而有罪。当然,在民主和信仰自由的美国,斯科普斯案这样的原教旨主义恶行毕竟不得人心,“原教旨主义”一词因而也成了贬义词。以至于20 世纪50年代后,仍然坚持尼亚加拉诸信条的那些人也不愿被称为原教旨主义者,而坚持自称为福音派(Evangelicals)。今天这一教派依然存在,他们的“教旨”也并没有改变。他们依然尊崇tals诸信条,依然在其内部自愿遵守禁烟酒、禁歌舞、不看电影电视和戏剧等戒律。——但他们不再能够、或者不再愿意强制别人,因此也不再被视为原教旨主义者了。——而在放弃强制别人之后,这个教派作为严于自律的志愿信仰者群体倒是得到了人们更多的尊敬,有了更大发展。如今据说福音派已成为美国新教最大的教派之一,信众占全部新教徒的三分之一,远比“自由主义教会”的信众多。

    可见,原教旨主义不是宗教,不是一种“保守”的或者“激进”的“教旨”,它就是一种崇尚暴力的思想,它鼓吹一些人可以以“信仰”为理由不择手段地强制另一些人,直至鼓吹为了“信仰”而杀人放火、爆炸投毒,实行不受任何道义约束的“超限”恐怖。

    无疑,暴力与恐怖行为并非只有原教旨主义者才干得出来,但是一般人要杀人放火,尤其是不分青红皂白地屠杀无辜者,除了面临法律的压力外,首先难以逾越的就是道德与良心的谴责。而原教旨主义却以所谓“信仰”的理由摧毁了良知的堤防,要人相信为“信仰”而杀人不是作恶而是行善;同时又用原教旨主义组织内部对其成员的严酷“纪律”强制来抵消法律的威胁。贼船好上不好下,遂使上了贼船的人不能不铤而走险。无怪乎他们什么“超限”的恶行都干得出来了。

    原教旨主义不仅不是宗教,而且它本身违背任何宗教精神,最终也损害任何真正的信仰。笔者在《善恶、信仰与自由:两个托马斯的启示》一文中讲过这个简单的道理:任何奉行强制原则的“信仰”都会面临如下悖论:如果信仰能够成为强制的理由,则被强制者不仅无从判断强制者的“信仰”是合理的还是荒唐的,是可实现的还是“空想”的,甚至也将无从判断强制者是否真有信仰,从而为全无信仰只为一己之私滥行强制者迫害虔诚信仰者创造了最佳条件。我们在中世纪的神权专制下看到了虔诚者莫尔们的蒙难与厚黑学家托尔克维马达们的得势,而在今天的阿富汗,塔利班头头奥马尔的奢华宫殿与他强制人民过的苦行生活也形成了鲜明对比。

    今天阿富汗的原教旨主义灾难之深重当然是上个世纪初美国的斯科普斯案那样偶发的原教旨主义恶行所无法相比的。但应当看到,这是民主与极权的制度之差异,而不是基督教比伊斯兰教更能避免原教旨主义祸害。在没有民主的基督教世界,如中世纪的欧洲,托尔克维马达式的宗教极权主义灾难并不下于今天的阿富汗——那时虽然还没有原教旨主义这个名词,但中世纪的异端审判与神权专制实质上不就是原教旨主义灾难吗?反过来说,现代发达的基督教国家虽然远不能说根除了原教旨主义——当年的斯科普斯案与这次9.11之后美国少数人的反穆斯林情绪都提示了这一点——但毕竟中世纪式的基督教原教旨主义狂潮已无踪影,而基督教文化并不因此衰落,反而达到了空前繁荣,甚至自愿信仰“原教旨”(但不强制别人)的人也比以前更多。基督教文化能够做到的,其他文化当然也可以做到。

    不仅伊斯兰教与基督教,作为一种人类之恶的原教旨主义在其他宗教和文化中也存在。在以色列,几年前暗杀拉宾的恐怖事件就是犹太教原教旨主义的罪行。在南亚,连续暗杀了非暴力主义者圣雄甘地和英迪拉、拉吉夫甘地母子两代总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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