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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之神为改革护航
不可能有任何平等。“伪公平”制度的危机又会产生对竞争的呼吁,但这种体制下的权力集中又易于引发新一轮的不公平竞争,如此往复循环,一个国家是否会陷入这种难以自拔的“怪圈”,不是由“文化”而是由变革方式的起点选择所决定的,不管什么“文化”之下,“不公平的伪竞争”都是“反竞争的伪公平”之母,反之亦然。

    随着产权改革在我国的大规模展开,这种选择的关键时刻已经到来。为了我国今后的长远发展、这种改革应当确立如下原则。

    管理改革可“集中”,产权改革要民主。实践表明管理上的“民主治厂”往往是乌托邦,现代企业需要一长制与科学管理。但市场经济可以让产权持有者向企业发号施令,却不能通过发号施令来建立企业产权,公共资产既然是公共积累,其“产权明晰化”就应当是个公共决策过程,产权改革要民主,而不能搞一长制。而现在有些人主张在管理上搞“经济民主”,另一些人则主张在产权改革上搞一长制,这恰恰是非颠倒了。

    产权改革的方式可“卖”可“分”,但决不能搞“黑箱交易”与“黑箱分配”,无论“卖”还是“分”,原则上都应当是公共决策,那种以减少“交易成本”为理由肯定“双方交易”而否定“公共决策”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产权改革原则上应当是第一步通过起点平等或机会均等原则找到“最初的所有者”(应当得到资产的人),第二步通过市场竞争中的规则平等原则找到“最终的所有者”(最会利用资产的人)。股权适当集中或许是有利的,但原则上它不应在初始配置中、而应在二级市场中实现,股权起点平均或许是公道的,但原则上它只能意味着存量分配而不能意味着增量投入(即强制集资)。以下两种弊端应当防止:一是在“有油水”企业中通过行政手段强调领导持大股;二是在“烂摊子”企业中强制职工出钱朴窟窿。

    总之,产权改革势在必行,改革方式必须公正,这是我们的希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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