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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碰撞”与“文化交融”:全球化中的两种景观
重谬误。举例而言,如今国人似乎已经公认妇女缠小脚为中国“文化”中的糟粕。然而倘若追问;缠足究竟有什么不好?据说是“摧残妇女身心健康”。但辜鸿铭以昔日西方妇女的束腰陋习同样危害健康来辩解,不也好象有几分道理么?

    近日看到一则报导,说是今日西方女性时髦的隆乳术副作用甚大,无论是早期的石蜡注射,还是后来的硅胶、盐水袋法,后遗症发生率都颇高,甚至有造成死亡的案例。我不禁想到了辜老夫子,他如果看到这则报导,一定会更加振振有辞了。的确,缠足与隆乳都是以人工夸张女性性特征来增加“魅力”的“整形手术”,而且后者对健康的危害并不小于前者。那么人们有什么理由在两者中分高下呢?

    老实说,在这种问题上我很愿意支持“文化保守主义者”。本人喜欢吃中餐,不喜欢吃西餐;喜欢律诗绝句与古风,不喜欢洋人的“楼梯诗”;……

    但转念一想,咱们还是远离那缠足时代为好,哪怕那“文化”再可爱。

    其实道理很简单:隆乳在今日西方是一种个人自愿行为,而过去中国的缠足(与西方中世纪的“贞操带”等陋习一样)则是他人强制施行的。正是也仅仅是由于这一点,如今即使在中国,强迫妇女缠足也不为法制所容——这决不仅仅是个审美“文化”问题;而即使在西方,强制他人隆乳也是犯罪行为,同时那里假如有人喜欢给自己缠足,别人也许会视为怪异,但谁也无权干涉,——因为这是她的权利!

    问题的实质就在这里:缠足与隆乳作为一种个人审美选择,它是“文化”之别,没什么优劣可比,更不能以一种“文化”强加于另一种文化的认同者,就象当年西方殖民者强迫土著人信基督教,或者清初满族入关后强迫汉人“留发不留头”那样。

    但是,强迫还是自愿,是否尊重一个人为或不为某事的权利,则是有无人权之别,当然有优劣的普世标准来加以比较。改强迫之制为自愿之制,无论在哪种“文化”中都应当受称赞,应当视为可喜的进步。传统的缠足之所以被今人唾弃,固然也有时尚“文化”变迁的含义,但根本的原因还在于缠足的强制性危害了人权,体现了人类(不仅是中国人)野蛮时代的黑暗。废止缠足与其说是“文化”的改变,毋宁说是人权的进步。

    离开了这一点,废止缠足本身就谈不上有什么“进步”意义。我们知道明清时代我国南方许多地区对妇女的压迫并不表现为缠足,而是表现为役使妇女从事比男人更重的体力劳动。因此不仅不提倡、甚至是禁止下层妇女缠足的。“奴婢俱赤足行市中,下等之家女子缠足则诟厉之,以为良贱之别。”[6]这样的“放足”当然不是什么妇女解放政策。

    清初满族统治者在强迫汉族男子剃发留辫的同时也曾强迫汉人妇女放足,当时规定:若女子违法缠足,其父为官者要撤职查办,兵民之家要处以杖刑40大板,再加流放充军。并且实行保甲连坐,若有缠足而十家长不能稽察,也要打40大板,外加枷号一月。甚至该管督抚以下各级文官有疏忽失察者,也要交吏兵二部议处。然而汉人对此进行了坚决抵制,毕竟上述处罚还不像“留发不留头”,人们还顶得住。于是到康熙六年,清廷终于不得不解除缠足之禁。这就是后人戏称汉族对满族“男降女不降”的由来。然而今天看来,汉人坚持缠足固然不再那么值得自豪,满族统治者的强迫放足当然也与自由无关,而的的确确是一种文化压迫。 可见缠足与否(或者隆乳与否)是一回事,强迫还是自由又是一回事。前者事关“文化”,而后者事关制度。文化不可比,而制度有高低,以维护无优劣可比的“文化”为理由,阻碍有高低可分的制度之进步,与以改进制度为借口搞文化的强制同化,同样是毫无道理的。

    争取制度碰撞与文化交融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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