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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面向哪个东方?
为“博弈”的另一方,当时的中国海商也常常以海盗的形式对祖国处在战争状态,从明代作为所谓“倭寇”主体的中国民间海商武装,到明清两代的林凤、林道乾、刘香、郑芝龙郑成功父子以至蔡牵、郭惟太等莫不如此,这其间哪有什么“用和平方式解决冲突”的文明规则!尤有甚者,明清当局与扩张到东方的西洋殖民势力联手剿灭本国海商的事也屡见不鲜,堪称“规则”。明万历时“官军追海寇林道乾至”菲律宾,西班牙人“助讨有功”[22]。清康熙时官军又与荷兰人联合进攻郑成功在金门、厦门的基地。有人对中、西在菲律宾的“殖民”作比较后大为感慨,引为传统“中国文明”比“西方文明”更和平更自由的证据。其实那时的帝国官府何止“没有派兵去保护中国侨民”而已,他们还派兵去追杀过“中国侨民”呢!在当时的官方眼里这些“侨民”根本就是“盲流”或“叛逃”之类,巴不得借洋人之手除了他们,这里哪有什么和平与自由,有的不过是“内战内行,外战外行”而已。

    可见以关税税率高低来衡量自由程度,犹如用外贸顺差大小来衡量经济发达程度一样,有时会产生怎样的谬误。

    再一个例子是如今关于“第三部门自主性”的讨论。西方所谓第三部门的自主性,是在公民社会的背景下针对这些部门对政府资助和交易性收入的依赖而言。然而在另外的背景下用这样的尺度来比较,就会出现非常可疑的结果。例如北欧国家的第三部门经费依靠国家资助的程度常常高达90%,有论者批评这危及了第三部门的独立,他们并指出某些发展中国家第三部门从国家得到的资助极少。但人们不禁要问:这是否能说明这些国家第三部门的独立性比北欧第三部门大得多? 事实上,由于“慈善不足”导致“志愿失灵”的现象,在现代化早期的西方就曾引起过讨论。如在1882—1902年间,法国依赖政府资助的公益会社成员增加了100万,而“自由的”公益组织成员只增加10万人。1910年法国社区互助协会收入中只有18.6%来自捐助,其余都是国家资助与交易性收入。[23]如今志愿提供公益的部门即第三部门仍然要依赖于以强制提供公益的部门(第一部门)和以志愿提供私益的机制(第二部门),其独立性十分有限。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这确实是个尖锐的现实问题。无法摆脱“强制产生公益”和“志愿产生私益”的局限性,的确关系到第三部门的存在价值。 但是,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第三部门面临的最重要的还根本不是这种问题。例如:在这些国家假如第三部门对政府的依附只是由于政府资助了它们,那就已经是很大的进步。(这正如假使红色高棉学会了只是运用关税来调节贸易而不是公行灭商,那已经算是很“自由化”了)因为事实上在这里政府根本不资助第三部门,而第三部门仍然依附于政府。这与北欧国家政府大力资助民间公益组织但并不对之发号施令,完全是相反的。

    当然,虽不对之发号施令,但如果财政上依赖国家太甚,国家对其的影响力肯定比完全靠民间自愿捐款与志愿服务的组织所受到的国家影响更大,推而广之,带有福利国家色彩的北欧第三部门组织的自主性不如公民志愿行动及自由捐款更发达的美国第三部门,也是可以想见的。换言之,以对政府财政资助的依赖程度来衡量第三部门自主性受到的束缚,这样的论证在公民社会是可以成立的[24]。但放到其他社会类型就不行了。北欧第三部门的自主性无疑高于某些发展中国家第三部门,哪怕后者的政府完全不为NGO或NPO掏一个子儿。亦即上述那种衡量标准对这些国家根本是不适用的

    可见,一种评价体系都是在一定前提下才能存在,而这种前提取决于给定的制度背景。弗兰克的这本书没有考虑这一点,而这并不是仅他如此。在汉学与中国学领域,这种问题是很多的。照我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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