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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社会的再认识
使公民重新寻求小共同体庇护,造成近代南意大利与西西里的黑手党式帮派社会一样。

    因此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现代化与公民社会的实现都不是“必然”的,历史决定论的解释完全错误。“公民”无论与大共同体还是与小共同体结盟都是有风险的。但现代化作为一种价值则对传统中国人与传统西方人同具吸引力,文化决定论的解释同样是错误的。

    改革20年来随着小共同体的不断成长,“庄主”现象的负面作用已引起人们的注意,但究竟是以法家的思路还是以现代法治的思路解决这一问题,是以“王权”还是以公民权来制约“庄主”,则事关重大。在此我们不妨再做个历史比较:在西方历史上,“公民与王权的联盟”要避免公民被王权所利用,就要走社会改造先行之路,即先在“传统”王权之下变小共同体本位社会为公民社会,然后再以公民社

    会组织为纽带制衡王权( 一盘散沙式的人们是不可能制衡王权的) ,变王朝国家为公民国家。显然,能否先形成公民社会便成为问题的关键。

    那么,在“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的条件下,逻辑上就要求走国家改造先行之路,即先在“传统”小共同体之上变传统国家为公民国家( 民主国家) ,然后再以民主国家为依托制约“庄主”( 无政府状态下的人们是无法对付“庄主”的) ,变小共同体本位为公民社会组织。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先形成公民国家便成为问题的关键。

    以上两种情况可以简表如下:

    因此笔者反对那种粗陋的类比,即从西方历史的发展得出“先有自由后有民主”,因而民主必须缓行的“规律”论。的确,就西方而言,“王权庇护下的自由”是“公民与王权的联盟”现代化之路的重要阶段。但中国走的是另一条道路,清末、民国的历史已表明,中国式的王权是无法保护“自由”的。而中国式的小共同体能否有助于“民主”,则有待于我们的实践。

    注释:

    [1] 睡虎地出土《法律答问》:“人奴妾盗其主之父母,……不为盗主”。“

    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 不当收。”“妻有罪以收,妻媵

    臣妾器当收,且罪夫。”

    [2] 《汉书·贾谊传》。

    [3] 当然,从学术史角度人们会把魏晋玄学前后看作儒学危机、黄老复兴、释

    道争雄的时代,但社会史的角度看自然不同。

    [4] 按布洛克的说法,11 世纪巴伐利亚农村的家庭规模常达到50 人,而15

    世纪的诺曼底甚至达到66 人(Bloch,1962,VOL.IP.139) 。注意:这里讲的是农民

    而非贵族家庭。

    [5] 《汉书·王莽传下》,与罗马的比较可参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群

    联出版社1954 年版,第70 ~71 页。

    原载《战略与管理》199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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