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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治与民主:从大共同体本位向公民社会转型中的乡村组织演变(提纲)
出发的问题。改革时代东南地区的quot;庄主政治quot;当然谈不上是quot;中国传统quot;超越了quot;西方民主quot;,但比起改革前quot;一元化quot;控制下许多赤贫农村quot;干部轮流当quot;式的quot;民主quot;,这种村治还算是一种进步。而限制quot;庄主quot;权力、维护村民个人的人权,则是民主国家以法治(不一定以quot;社区民主quot;)来实现的目标。

    总之,农民的草根民主(包括不quot;规范quot;的、例如带有宗族背景的quot;民主quot;)要求应该支持,外部精英推动的乡村民主作为国民民主意识的培养、民主程序的训练和民主知识的普及运动,也有很大意义;其后续问题(村委-支部关系、村乡关系等)在与乡村外因素互动的条件下也有可能开辟新的政治改革空间。但总的来看,它在国家民主化进程中其作用不能估计过高,就程序意义而言,农民争取迁徙、择业自由的努力和以乡村自治打破大共同体一元化控制的努力,意义更大一些。

    而纯就村治来说,在既非自然村落和熟人共同体、又非适当行政区划的quot;行政村quot;,以quot;国家民主quot;的标准程序建立一个既是自治组织又是政权末梢、职能相互冲突的机构,未必是好的选择。我认为未来的乡村组织模式应当是:在自然村(不是行政村)改变如今的涣散状态,发展村民自治,不强求标准民主程序,熟人共同体的传统组织形式(如宗族等)只要农民接受,外人不必强行改变。民主国家只要以法治保证这些组织不侵犯人权即可。例如宗族议事会可以处理公共事务,但决不可私设公堂。

    取消quot;行政村quot;而把乡划小一些,乡级机构应是民主国家政权末梢,不是自治组织,实行公务员制而不是选举制,农民在这一级的民主权利主要是自由结社等公民权利,通过农会等组织保有与政府谈判的能力。

    而民主选举应当是县及县以上各级政权的产生基础。简而言之,自然村自治,行政村取消,乡上农会对公务员,县上搞选举政权。以实现传统与现代化、农民民主权利与国家行政能力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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