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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毛西河论三年之丧为殷制
    我的朋友丁声树先生替我校读的初印本,用力最勤。今年夏间,他读祝西河合集》,发现毛西河有三年丧为殷制之说,他很高兴,写信告诉我。我因他的指示,遍翻《毛西河合集外《四书改措》,把他讨论这个问题的几条文字全抄出来,傲一个附录。

    二十四·十·十四夜

    一、孟子定三年之丧(见毛奇约四书索解》卷一)

    岁癸本(康熙四十二年,一七①二)春,陈缄庵编修以母丧请予作题主陪事。坐客各问丧礼。予曰:“仆亦有一问。股文公以然友反命,定为三年之丧,岂三年丧制定自孟子耶?”

    少顷,孝廉马素庵日:“以战国久不行,而今行之,似更定也。”曰:“不然。据父兄百官皆不欲,日‘吾宗国鲁先君莫行’,是周公、伯禽不行也。‘吾先君亦莫行’,是胜叔绣亦不行也。此明指月初,非战国也。然且踏踏日‘至于手之身而反之’,曰‘丧祭从先祖’,一似乎叛朝典,乱祖制者。岂狂言乎户时一堂十二席五十余人,各嘿然如晴者。

    次日,坐客有路二来,复调鲁先君不行,是近代先君,不是用公、伯食也。不知此又出高头讲章之言,然亦非是也。鲁自春秋至战国,无不行三年丧者,信公三十三年慕,文公二年纳币,相距再期,然犹以丧娶讥之。成公三年丧毕然后朝晋,胡氏犹以不如周刺其非礼。昭公居三年丧不衰,叔向口,“有三年之丧而无一日之戚。’例近代先君何尝不行?

    且本文明日,“丧祭从先祖。”先祖者,始祖,非近代祖也。

    二、臻文公问孟子始定为三年之丧(见毛奇龄《四书科言》卷三)

    胜文公问孟子,始定为三年之丧,固是可怪。岂战国诸侯皆不行三年丧乎?若然,则齐宣欲短丧,何款?然且日“吾宗国鲁先君不行,吾先君亦不行”,则是鲁周公、伯禽、增叔绣并无一行三年丧者。注者固籁隐,特不知天下学人何以皆耐之而并不一疑?此大怪事也。

    予尝调学贵通经,以为即此经可通彼经也。往读,子张问“高宗三年不言”,夫子回:“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遂疑子张此问,夫子此答,其在周制,当必无此事可知。何则?子张以高宗为创见,而夫子又云‘它之人”,其非今制昭然也。

    及读惆书·康王之浩》成王斌方九日,康王媛即位,冕服出命令,请诸侯,与三年不言绝不相同。

    然犹日此天子事耳。后读《春秋传》,晋平初即位,即改服命官而通列国盟戒之事,始悟孟子所定三年之丧引三年不言为训,而股文奉行,即又日,“五月居庐,未有命戒”,皆是商以前之制,并非周制,周公所制礼,并无有此。放侃侃然回,周公不行,叔绣不行,修先祖,违授受,历历有词。而世读其书而通不察也。盖其云“定三年之丧”,谓定三年之丧制也。

    然则孟子何以使行商制?曰,使股行助法,亦商制也。

    三、定为三年之丧(见毛奇龄《四书改错》卷九)

    《孟子·股文公》篇《股定公慕》章,朱子注云:

    谓二国不行三年之丧者,乃其后世之失,非周公之法本然也。……以志之言而释其意,以为所以如此者,盖为止世以来有所传授,虽或不同,不可改也。然志所言,本谓先王之世,旧俗所传,礼文小异,而可以通行者耳。不谓后世失礼之甚者也。

    此则同章之甚者。以三年之丧而谓定自孟子,则裁闻此语,便该吃惊。况父兄百官亦已多人,一齐回,鲁先君莫行,股先君莫行,则以用公造礼之人,与其母弟叔绣裁封国行礼之始,而皆莫之行,则无此礼矣。乃茫然不解,忽委其罪于后君,曰“后世之失”。夫后世,则春秋战国尽之矣。战国开宣欲短丧,犹且不敢。若春秋则鲁值以再期纳币,即讥丧聘。昭公居丧不哀,叔向便责其有三年之丧而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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