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演变
经过元末革命,中国社会又渐渐扭转了蒙古人的封建统治,回复到传统的固有形态来。第一是把蒙古的部族兵队制取消了,重新创行新府兵制,即卫所制度。一面可省国家的养兵费,一面仍使全国大部农民可以避免义务兵役。第二是把户口与田亩登记,彻底整顿黄册与鱼鳞册,来清除豪门大户逃避田租的积弊。这是王安石方田法以及朱子所盛推的经界制度所想做而未成的。但政府对江南的田租,却依然承袭元旧,照南宋以来的私租额征纳,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点。直到清代,始络续经地方疆吏之申请而轻减。大概直到清末,全国田亩,在国家法定租额上,仍是很少超出十分之一以上的。其次是晚明万历时代之一条鞭制,把摇役摊算在田租内,一并征收。这依然沿袭历史上传统法制之用意,要求解放农民的劳役负担。
因此从北周、隋、唐府兵制以下,农民已从兵役中解放。从唐代中叶杨炎两税制以下,农民又从对公家其他的劳役中解放。虽则中间常不免许多反覆波折,但法制传统之趋势在朝向这一面,则不可否认。其他明、清两代在不断裁抑商业资本上之继续注意,也不待再缕述。只是明代的优待宗室,清代的特别袒护满洲部族特权,成为一时之秕政,显然违反传统政治意识,则早为当时所不满。
大体论之,明以后的社会,仍与宋代相似。在政治上,没有特殊的阶级分别。在社会上,全国公民受到政府同一法律的保护。在经济上,仍在一个有宽度的平衡性的制约制度下,不让有过贫与过富之尖锐对立化。除非我们想法罗举许多特殊的偶出事项或变例来,故意挑剔与指摘,否则就历史事实之大体论,则宋明以下的社会,不能说它相似于西洋中古时期的封建社会,是绝无疑问的。
六
现在我们若为唐以下的中国社会,安立一个它自己应有的名称,则不妨称之为科举的社会。这一种社会,实在是战国游士社会、西汉郎吏社会之再发展。这一种社会之内在意义,仍在由代表学术理想的知识分子,来主持政治,再由政治来领导社会,这一套中国传统意识之具体表现。这一种社会,从唐代已开始,到宋代始定型。这一种社会的中心力量,完全寄托在科举制度上。科举制度之用意,是在选拔社会优秀知识分子参加政府。而这一政府,照理除却皇帝一人外,应该完全由科举中所选拔的人才来组织。
由有科举制度,遂使政府与社会紧密联系,畅遂交流。不断由规定的公开考试中,选拔社会优秀知识分子,加进政府组织。政府亦由此常获新陈代谢,永不再有世袭贵族与大门第出现。而科举制度又规定不许商人应考,又因官吏不许经商,因此官僚子弟仍必回到农村去。那一批参加科举竞选的知识分子,遂大部出身农村,因此也抱有传统的防止商业资本过度发展,及加意保护下层民众最低限度水平生活的政治意识。这一种社会之最大缺点,则在平铺散漫,无组织,无力量。既无世袭贵族,又无工商大资本大企业出现,全社会比较能往平等之路前进。
但社会不平等固是一弊,而组织与力量,则有时需从不平等带来。直到现在,人类智慧尚未发现一个既属平等,而又能有组织有力量的社会。那种平等性的社会,若范围较小,弊害亦可较轻。不幸中国又是一个绝大范型的社会,而时时处处用心在裁抑特殊势力上。封建贵族社会崩溃了,资本主义的社会始终未产生。门第社会消灭了,军权社会也难得势。终于走到科举制的社会上,而停滞不前。这是中国社会在其已往演变中的一个客观历史的真相。
这样一个平铺散漫,无组织、无力量的社会,最怕的是敌国外患。北宋为金所灭,南宋的学者们已深切感觉到中央集权太甚,地方无力量,不能独立奋斗之苦,而时时有人主张部分的封建制度之复兴。直到明末满清入关,中央政府倒了,各地虽激于民族义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