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之考试制度-1
选举徇私不称职,政府自有纠劾。政府既由民众组成,政府与民众同属一体。如何谓民众决然是,政府决然非;民选则一定可靠,官选则一定不可靠;在野者便可信任,在朝的便不可信任。故就中国传统政治理论言,汉代之官选,也自有其未可厚非处。
惟汉代郡国选举,到东汉时究已成为惟一入仕之正途,奔竞者多,流弊自不免,于是政府乃不得不逐步加上了限制。最先是限额,每一郡国户口满二十万以上者得察举孝廉一名,四十万以上者二名,百万以上者五名,不满二十万者两年一名。稍后又有限年之制,非到规定年龄者,不得膺选。又后复加以一度之考试,以检核被选举人之相当学养。如是,则孝廉二字,遂完全成为当时一种获得参政资格之名号,与原来奖励孝子廉吏之意义,不复相应。
以上是汉代选举制度之大概,而考试制度亦相随成立,如贤良对策,如太学生考试,如孝廉膺选后之吏部考试皆是。惟此种考试,皆仅为选举制度中一种附带之项目。关于孝廉被选人,应受政府考试一节,乃当时尚书左雄所创定。先后反对者甚众。然左雄终因坚持此项新制,而见称为录得真才,此制遂终于沿袭,不受反对而废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