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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唐代-1
    一、唐代政府组织

    汉和唐,是历史上最能代表中国的两个朝代,上次讲了汉代制度,现在继续讲唐代。先讲唐代的政府:政府与皇室的划分,自汉以来即然。惟就王室论,皇位世袭法,永远无何大变动,只是朝代的更换,刘家换了李家,此等是并不重要。但就政府来说,其间变化则很大。政府中最重要者为“相权”,因于相权的变动,一切制度也自随之变动。唐代政府和汉代之不同,若以现在话来说,汉宰相是采用领袖制的,而唐代宰相则采用委员制。换言之,汉代由宰相一人掌握全国行政大权,而唐代则把相权分别操掌于几个部门,由许多人来共同负责,凡事经各部门之会议而决定。汉朝只有一个宰相,但遇政府有大政事,亦常有大会议,这是皇帝宰相和其他廷臣的会议。唐代则把相权划分成几个机关,这几个机关便须常川会议,来决定政府一切最高政令。汉代宰相下有副宰相,御史大夫,我们也可说,宰相掌握的是行政权,御史大夫掌握的是监察权。唐代宰相共有三个衙门,当时称为三省:一中书省,二门下省,三尚书省。此三省职权会合,才等于一个汉朝的宰相,而监察权还并不在内。

    中书省首长为中书令,门下省主管长官为侍中,尚书省长官为尚书令。唐分官阶为九品,第一二品官,均以处元老,不负实际行政责任。三品以下,始为实际责任官吏。中书令门下侍中及尚书令皆为三品官。若论此三省之来历,尚书本是皇宫内廷秘书,已在讲汉代制度时讲过。中书依官名论,也即是在内廷管理文件之意。侍中则是在宫中侍奉皇帝。故就官职名义言,这三个官,原先本都是内廷官。而到唐代,则全由内廷官一变而为政府外朝的执政长官,和以前性质完全不同。其实宰和相,在春秋时代,也仅系封建贵族的家臣,但到秦汉则化私为公,变成了正式政府的执政官。此后宰相失职,却又有另一批皇帝内廷私臣变成了正式执政官的,便如唐代之三省。何谓失职?因宰相职权,本该领导政府,统治全国的,后来此项职权,被皇帝夺去了,皇帝把他们的私属像中书门下尚书之类来代行政府宰相的职权,这是东汉以后魏晋南北朝时代的事。现在到唐代,才有把以前宰相职权正式分配给三省。换言之,亦即是把以前皇室滥用之权重交还政府。

    乙、唐代中央政府三省职权之分配

    现在再说中书门下尚书三省职权之分配:中书主发令。政府一切最高命令,皆由中书省发出。此种最高命令,名义上是皇帝的诏书,在唐代叫做“敕”。凡属重要政事之最高命令,一定要皇帝下敕行之。但实际上皇帝自己却并不拟“敕”,而系中书省拟定,此所谓“定旨出命”。在中书省中除中书令为正长官外,设有副长官“中书侍郎”。中书侍郎之下,又有“中书舍人”,员额有七八人之多。中书舍人官位并不高,而他们却有拟撰诏敕之权。遇中书发布命令,多由他们拟撰。中国政治上的传统观念,对一意见之从违抉择,往往并不取决于多数,如西方所谓之民主精神。而中国人传统,则常求取决于贤人。春秋时即有“贤均从众”之说(见《左传》)。哪一人贤,就采纳哪一人的意见,假若双方均贤,则再来取决于多数。贤属质,众属量,中国传统重质不重量。中国人认为只要其人是贤者,就能够代表多数。不贤而仅凭数量,是无足轻重的。这一观念,反映在汉代的选举制度上,便极明显。所以国家的选举权,并不托付于社会一般民众,而径由地方长官行使之。照理,地方长官应该择贤而任。他既是一位贤长官,自能博采舆情,为国家选拔真才。这是理论。至于事实之不能全合于理论,则属另一问题。即如唐制,中书舍人拟稿,亦由诸舍人各自拟撰,是谓“五花判事”。然后再由中书令或中书侍郎就此许多初稿中选定一稿,或加补充修润,成为正式诏书,然后再呈送皇帝画一敕字。经画敕后,即成为皇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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