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明代-2
卖买,则一年一注。人户纵然流动,田地则一定不移。因此,当时人称为以田为母,以人为子,子依于母,亲切可据。我们若就黄册鱼鳞册这两种册子来细想当时创立此项制度之用心,实有未可厚非的。在此项册子上,不仅便利了政府收租的手续,而且实在是不便于民间之兼并的。但若论历史大趋势,自唐代两税制以来,政府方面,究竟是只顾虑在政府自身的财政上如何图谋征租手续之方便,而再不能在经济理论上来努力社会民众方面土地制度之建立。此中原因,一则由于两汉以下,地方行政规模日趋简窳陋,无法注意到此等大政策。再则自中唐以下,社会上大门第势力全归消失,畸零割碎的小户农田,全归政府直辖,征收租税的手续,更麻烦了,于是不得不在这上面尽力想方法。而民间的舞弊取巧,则层出不穷,上面立一法,下面即跟随着这一法来作弊生巧。自从有了鱼鳞册,民间即在鱼鳞册上想花样,如当时所谓飞洒诡寄之类,一切作弊的花样,一时也说不尽。因此,册上的田地四至,纵然是准确,而业主花名,则依然可以混淆,到底则仍变为一笔糊涂账。远在嘉靖以前,实际上明代的鱼鳞册,也早等于废弃了。
其次要讲到明代的一条鞭法。所谓一条鞭,是把民间差役杂项,一并归人田赋项下,计亩征银,以求手续之简便。这一法,早在宣宗宣德年间,已有人在长江下游东南一带试行过,此后逐渐推行到全国。在世宗嘉靖、穆宗隆庆时,是明代一条鞭法最盛行时期。但此制也如宋代的免役法一样,虽在南方觉得是便利,但在北方则各处深感不便,反对甚烈。实际上,一条鞭法经历时期也并不久,便紊乱了,并不能完全遵照那法制来推行。
我们上面讲了明代的黄册鱼鳞册和一条鞭法,却有一层重要之点,值得再提出。我常说,任何一项制度之成立与推行,决不是孤立的,它必然须和同时其他几项制度相配合,它必然会受其他某几项制度之牵动和影响。循此推说,任何一时期的各项制度,必然会互相配合,互相牵动影响,而形成一整套。即就土地制度和租税制度论,此两项制度之互相配合,及其互相牵动影响之处特别大。春秋时代的井田制,这是后代中国人理想的土地制度之范本。但即因当时贵族阶级为求便利税收制度之简化,而终于把此井田制度破坏了。北魏时代的均田制,也必先有三长制的整理户口册籍作准备。唐代的租庸调制,也因于当时账籍制度之淆乱而不可再行使。自唐代两税制以下,因于种种实际困难,逼得政府只在税收制度上着眼用心,而把整顿土地制度这一重要理想放弃了。但即就税收制度这一项而论,自唐代制定两税制以下,依然要遇到种种困难。明代的黄册和鱼鳞册,依然如唐代之账籍般,终于年深日积之下而弊病丛生,而淆乱不清了。这又牵涉到地方政府即州县衙门的各项组织与其行政效能而受甚深之影响。而且也不尽在地方政府之组织与其行政效能上,而又得牵连及于地方自治的种种情况之不同。因此又必然牵连到各时代的社会形态。如春秋时代有封建贵族,东汉以下至中唐时期有大门第,晚唐以下迄于宋明,社会大门第全消失了。农户散漫,全成一新形态。这些都为了解中国历史上田赋制度种种演变所必须牵连论及的有关系的各要点。于此我们可以想像,我们今天若要再提出一项土地制度之整理,及新规划,其势仍会牵连及于其他一切制度之如何相互配搭,以及与社会上一般情状之如何真实适合的这一问题上。我们此刻来讲历史上的各项制度得失,正要我们了解一项新制度之成立和推行,其条件是如何的复杂,其考虑是该如何的周详的。
现在说到兵制。明代武功,较之唐代相差并不远。明太祖平天下,原定有卫、所制度,其实也就如唐代的府兵制,不过名称不同而已。大的兵区叫卫,小的兵区叫所。明代的卫所,便如唐代的府。明太祖曾说:“吾养兵百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