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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管子》
诸明达。

    第一,鄙意《史记》之言,殊不可据为定论。即如《史记·庄周列传》,谓庄子作《渔父》、《盗跖》、《胠箧》。今此三篇之中,其《渔父》、《盗跖》则自宋以来,久为注庄者所屏弃。《胠箧》一篇,文特畅健,后人多不敢斥为伪托;然篇中言田成子“十二世有齐国”。自田成子至王建凡十二世,而齐亡于秦(据《史记》则自田成子至王建仅得十世耳。今据纪年正之)。

    然则《胠箧》之篇,盖秦汉间人,掇拾老子唾余而作,无可疑也。今若以太史公尝见《管子》《牧民》诸篇,又谓其著书世多有之,而遂谓《管子》真为仲所自作,则太史公尝称庄周之《渔父》、《盗跖》、《胠箧》矣,岂可遽谓此三篇果庄子所作耶?

    史公之时,去战国已远,藏书未尽出世,其已献之书,亦真伪互见。当时人士无历史观,不知别假于真,则囫囵受之,概谓之古书而已。太史公父子又非诸子学专家,子长之论述先秦学术,尤多肤浅之见。以墨家造诣之深,影响之大,而《史记》之传墨子仅寥寥二十四字而已,则其疏漏可知(鄙意太史公父子皆未见《墨子》之书,司马谈所称墨学,盖得之韩非耳食而已)。

    故《史记》之于先秦诸子,其所称引,间有文学之兴趣,而未足为考古者之根据也。

    第二,至于以《管子》为齐稷下诸生衍管子绪余之作,则不独无所征信,亦悖于历史进化之迹已。盖学术思想之进化,自有一定不易之阶级可寻,决无躐等之理。春秋战国时人,虽多称道管子霸业者,然绝无称述其学识者。

    则管子初不以学说著述称于世,而今所传《管子》之非春秋战国时人所尝见,可知也。《管子》书中之法治主义,乃周末数百年时势所造,思潮所趋,而决非五霸时所能发生者也。此数百年间之政治学说,由老子之无为主义,一变而为孔子之正名主义,再变而为墨子之尚同主义,三变乃入刑名主义与势治主义、礼治主义三家鼎峙之时代。其后墨学日衰,逮夫战国末年,仅儒、道两家,中分中国。儒家言礼治。礼治者,周旋于人治、法治之间,故其言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道家则专言法治。法治者,无为主义之少子也。其说兼采刑名及势治两说之长,而其最后之期望,意中之郅治,乃在不言之教,无为之治。王荆公曰:“无之所以为车用者,以其有毂辐也(老子曰:三十辐,共一毂,当其无,有车之用。无谓空虚之处)。无之所以为天下用者,以有礼乐刑政也。如其废毂辐于车,废礼乐刑政于天下,而坐求其无之为用也,则亦近于愚矣。”(《老子论》)荆公之论,精辟无伦(晋人裴頠《崇有论》亦洞见此旨,其说见八十三卷)。盖周末学者深知无为之治非可以无为致之,故《管子》曰:“以有刑至无刑者,其法易而民全。”又曰:“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故明王慎之,不为亲戚故贵易其法,吏不敢以长官威严违其命,民不敢以珠玉重宝犯其禁,故法立而不用,刑设而不行也。”(《禁藏篇》)

    夫法立而不用,刑设而不行,则无为之治矣!然此学说之由来,非一朝一夕之故。子产作刑书也,晋叔向犹怪而讥之。然则任法以为政,在管仲死后百余年,贤如叔向,犹诧为创见;然谓法治之学说(“法治”与“法治主义”

    是截然两事,如古代巴比伦人,谓之有法之则可,谓之有法治学说则不可也),已昌明于管子生时,数百年后,稷下诸生衍其“余绪”,犹可成《管子》之书,此岂非大昧于学术思想进化之迹者乎!

    一九一六年四月八日

    一九一六年六月《留美学生季报》夏季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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