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2
毁灭应当比看到他的最美的创造物受到侮辱更为愤怒。如果人们愿意,我就不详细论述巴尔贝拉克的权威说法。巴尔贝拉克根据洛克的看法,曾直截了当地表明:任何人不能出卖自己的自由,竟使自己受专制权力的任意支配。他接着说道:因为出卖自由就等于出卖自己的生命,而任何人都不是自己生命的主人。我所要知道的仅只是:不怕把自己贬低到这种程度的人们,有什么权利使他们的后裔也受同样的屈辱,并代替自己的后裔放弃那些并非由于他们的赐与而获得的幸福?对于一切理应享受这些幸福的人们来说,若是没有这些幸福,则生命本身就成为一种负担了。
普芬道夫说,人既可以根据协议与契约把自己的财产让与别人,同样也可以为了有利于某人而抛弃自己的自由。我认为这是一种非常拙劣的推理。因为,首先,我把财产让与别人以后,这项财产就变成完全与我无关的东西了,如果别人滥用它,也与我不相干;但是,人们要滥用我的自由,则不能与我无关,因为,我不能去冒那种使自己成为犯罪工具的危险,而又不使自己成为别人强迫我所犯罪恶的罪人。此外,所有权不过是一种协议和人为的制度,因此人人能够随意处分他所有的东西。但是,人类主要的天然禀赋,生命和自由,则不能与此相提并论,这些天赋人人可以享受,至于是否自己有权抛弃,这至少是值得怀疑的。一个人抛弃了自由,便贬低了自己的存在,抛弃了生命,便完全消灭了自己的存在。因为任何物质财富都不能抵偿这两种东西,所以无论以任何代价抛弃生命和自由,都是既违反自然同时也违反理性的。而且,纵使人们能象让与财产那样,把自由让与别人,但对子女们来说,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很大的。子女们享受父亲的财产,只是由父亲的权利移转而来的;而自由乃是他们以人的资格从自然方面所获得的禀赋,父母没有任何权利剥夺他们这种天然禀赋。那么,为了建立奴隶制,就必须违犯自然,同样地,为了使这种权利永存下去,就必须变更自然。法学家们既郑重宣布了奴隶的孩子生下来就是奴隶,换句话说,他们也就肯定了人生下来就不是人。
所以,我认为可以肯定:政府并不是从专制权力开始的。专制权力只不过是政府腐化的结果,是政府的终极点,它使政府又返回到最强者的权力上,而最初政府的建立乃是对最强者的权力的补救方法。不但如此,即使政府是从专制权力开始的,由于这种权力,按它的性质来说就是不合法的,所以不能把它作为社会上的各种权利的基础,因之也不能把它作为人为的不平等的基础。
关于一切政府的基本契约的性质,本是尚待探讨的问题,但我们今天暂不深入研究。我只依照一般意见,把政治组织的建立视为人民和他们所选出的首领之间的一种真正的契约,双方约定遵守其中规定的法律,这些法律构成了他们结合的纽带。人民在一切社会关系上,既已把他们每个人的意志结合成为一个单一的意志,所以一切表现这个意志的条款,同时也就成为对于国家全体成员无不具有拘束力的根本法。这些根本法之一并规定着负责监督执行其他各项法律的官员的选任和权力。这种权力可以包括维持宪法所需要的一切职权,但不能涉及宪法的变更。此外,人们还规定了一些使法律和执行法律的官员受到尊重的有关荣誉的条款,并给他们本人一些特权以报偿他们为把国家管理好所需要从事的艰苦工作。在官员方面,他们则负有以下的义务:他们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思行使所受托的权力,必须维护每个人能以安全地享受他所有的一切,而且必须在任何情形下都把公共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
在经验还没有证明,或者说在人类的知识还没有使人预见到这样一种宪法不可避免的流弊以前,这一宪法应当是较好的宪法,因为负责维护这一宪法的人们自己就与宪法的保存有最密切的利害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