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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的罪与罚
注。甚至有专家提出,邱兴华死后,精神病学专家依然可以根据他的行为鉴定他在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而一项网络民意调查显示,60%的人都认为应该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子墨:司法鉴定的请求最终被拒绝,在您意料之中吗?

    张桦:不在预料之中。我们认为我们提出的问题具有一定合理性,而且那些案卷,法院和公诉人都看了,又不是我们满嘴胡说的。虽然我们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他是精神病,但至少有一定的合理怀疑性。那么,警察和法院就应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聘请专家对他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我们当时都认为这个鉴定是很可能做的。但最后没想到是这样一个结果,我感到很遗憾。

    子墨:司法鉴定的请求为什么会被拒绝?民间有各种各样的猜测,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本身缺乏自信,担心如果他真是精神病的话,不能执行死刑,不足以平民愤?

    张桦:从现行法律来说,真正启动对被告人和嫌疑人进行司法精神鉴定的权利在公检法。这个权力,国家是赋予公检法的。我们律师虽然提出来了,但是法院在审理当中,根据他们所调查认定的事实,认为邱兴华在精神方面没有问题;可能就像媒体所说的,他仅仅有人格障碍方面的问题,所以他们就没有采纳律师的意见。目前的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没有规定说律师可以独立地启动一个司法程序。对于何冉凤而言,邱兴华的死也并没有了结一切。在2007年初,她已经正式委托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申诉状》。申诉状指出,陕西高院在审理被告人邱兴华杀人、抢劫案过程中,违反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7条、《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没有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告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终审裁定认定被告人精神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没有排除对被告人精神异常的合理怀疑。同时,还指出陕西高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没有全面收集本案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还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第58条的规定,剥夺了被告人的抗辩权利,影响本案公正判决;最后,陕西高院违反法定程序,没有提前3天通知辩护人第二次开庭时间。何冉凤希望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并为已经执行死刑的邱兴华做缺席司法精神病鉴定。子墨:你会一直坚持去申诉吗?

    何冉凤:我肯定要得到结果,他有没有精神病,需要得到法律上的答复,给几个孩子也等于是减轻一些负担。

    子墨:你自己呢?今天提起邱兴华,你会想到什么?

    何冉凤:我想到该给他做的没做。想到这个事情,心里相当难过。至于他有没有精神病,起码精神鉴定专家可以给予一个结果,让我心里有个安慰。

    子墨点评: 邱兴华已经被执行了死刑,然而尘埃并没有完全落定。中国的法学专家们还在继续地争论,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对于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和规定是否完善;心理学家也在继续地研究,一个普通的中国农民为什么会在一夜之间变成杀人狂魔。当然,传播学者也会继续地反思,媒体的关注对于一个正在审理的刑事案件会起到什么样的影响。无论如何,我们都相信,反思、争论会让我们的社会更加理性,也更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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