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章 “负罪”、“良心谴责”及其它(8)
再重复一遍,我们已经看到,罪恶感和个人责任感起源于最古老、最原始的人际关系中,起源于买主和卖主的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中;在这种关系中第一次产生了人反对人的现象,第一次出现了人和人较量的现象。我们发现,不管文明的发展水平有多低,都在某种程度上有这类关系存在。价格的制定、价值的衡量、等价物的发明和交换——这些活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占据了古代人的思想,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它们就是古代人的思想:从这里培育出了最古老的关于精确性的意识,同样,人类最早的骄傲,人对于其它动物的优越感也由此而产生。或许我们对于“人”(man-us)的称呼也是出于这种自我感觉的表达。人把自己看成是衡量价值的,是有价值、会衡量的生物,看成是“本身会估价的动物”。买和卖,连同它们的心理属性,甚至比任何一种最初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社会联合还要古老:在人们最原始的表示权利的方式中,恰恰是那些关于交换、契约、罪孽、权利、义务、协调等等的萌芽意识首先转化出最粗放、最原始的公共群体(和其它类似的群体比较而言),与此同时还形成了比较、计量和估价权力的习惯。有鉴于这种笨拙的连续性,有鉴于这种跚跚来迟,而后又固执地朝着同一方向发展的古代思想,人们马上就可以得出一个普遍结论,即:“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价格”,“所有的东西都是可以清偿的”:这是正义的最古老和最天真的道德戒律,是地球上一切“善行”、“公允”、“好意”、以及“客观性”的开端。这种初期的正义是在大致上力量均等者中间通行的好意,是他们之间的相互容忍,是通过一种协调达成的“谅解”,如果是关系到力量薄弱者,那则要通过强迫达到一种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