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章 “负罪”、“良心谴责”及其它(10)
如果一个公社的实力加强了,它就不会再把个别人的违法行为看得那么严重;在公社看来,违法行为就不再会像过去那样对整体的生存产生威胁;不幸的制造者将不再被当作“不安分者”而逐出公社,公众不再会像过去那样没有节制地拿他出气,——事实上整体从此开始小心谨慎地为不幸的制造者辩护,保护他不受那种愤怒情绪,特别是直接受害者的愤怒情绪的伤害。努力缓和违劣行为的直接受害者的愤怒情绪,旨在限制事态的发展,预防更大范围的、甚或是全面的参与和骚乱;试图寻找等价物,用以调节全部交易;特别是越来越坚定地要求在某种程度上对任何违劣行为实行抵偿,至少是在某种程度上把罪犯和他的罪行分离开来——所有这些行动都在惩罚规则的长期发展中刻下了越来越突出的痕迹。随着一个公社的实力和自我意识的增长,它的惩罚规则也就会愈益温和。任何削弱和处心积虑破坏这种惩罚规则的举动都会重新引出更严酷的惩罚方式。“债权人”越是变得富有,他就越是会相应地变得人性化起来,直到最后他拥有的财富的数量使他不再能承受损失为止。社会的权力意识也在考虑之列,因为它能够使社会享受到它所能得到的最高级的奢侈,即对社会的损害者不施行惩罚。“其实我体内的寄生虫与我有何相干?那么让它们说话吧!让它们生活和繁殖吧!我还很健壮,不会受影响!……由于对损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由于允许无力赔偿者逃之夭夭”,所以提倡“一切都可以抵偿,一切都必须抵偿”的正义感消失了——就像世间所有好事一样,这种正义的消失是一种自我扬弃。我们知道这种正义的自我扬弃给自己起了一个多美的名字——它叫“宽宥”;很明显,宽宥已经成了最有权力者的特权,或者勿宁说,成了他的权利的彼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