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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章 “负罪”、“良心谴责”及其它(11)
法造成的报失来转移它的从属者的情绪,从而最终达到和任何报复心理所想要达到的正好相反的目的:报复仅仅注意、仅仅承认受害者的观点,而至高的权力却训练人们的眼光在评价行为时要变得越来越不带个人情绪,甚至受害者本人的眼光也要如此,虽然就像我们所提到过的,这要在最后才能实现。由此看来,“正确”和“错误”的概念产生在建立了法规之后,而不是像杜林所想要的那样,从伤害的行为中产生。仅就正确和错误概念本身而言,它们没有任何意义。仅就某一种伤害、暴虐、剥削、毁灭行为本身而言,它们并不是自在的“错误”,因为生命的本质在起作用,也就是说,在生命的基本功能中那些具有伤害性、暴虐性的、剥削性、毁灭性的东西在起作用。不能想像生命中没有这种特性。还有一点应更加提请我们注意:从最高的生理立场出发,只应当在例外的情况下实行法制,因为法制有时会限制发自力量之源的生命意志,使生命意志的总目标屈从于个别手段,屈从于为了创造更大的权力单位而实施的手段。把一种法律规范想像成绝对的和普遍的,不是把它当作权力联合体的战斗武器,而是把它当作反对所有战斗的武器(根据杜林的陈词滥调,任何意志都应当把任何其它的意志视为同调),这是一种敌视生命的原则,是对人的败坏和瓦解,是对人类未来的谋杀;是一种疲惫的象征,一条通向虚无的秘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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