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节
二○
鉴于真理从错误中会比从混乱中出现得较快,我以为在三个初步列示表(象我所展示的那样)业经做出并经考量以后,就宜允许理解力凭着各表所列事例以及他处所遇事例的力量来作一回正面地解释自然的尝试。这种尝试我称之为理解力的放纵,或解释的开端,或初步的收获。
关于热的法式的初步收获我们要指出,一个事物的法式要在那个事物本身所在的每一和全部事例当中去寻找(这从以上所论看来是很明白的);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式。因此就必然要说,矛盾的事例是不能有的。同时我们还要指出,法式在某些事例当中会比在另一些事例当中显得更较明白和显着;那就是说,在某些事例当中,法式的性质所受其他性质的约束、阻碍和限制是比较少的。这样的一些事例,我称之为显耀的或触目的事例。①①参看二卷二四条。——译者
现在我们可以进而讲到关于热的法式的初步收获了。
从上述全部和每一事例看来,有一个性质为热之所属而成为其特定情节,这就是运动。这在火焰中表现得最为明显,那是永远在运动中的。表现在滚沸或渐沸的液体中也是一样,那也是在不断运动中的。这还表现在由运动所引起的热的激长和增加,例如在风箱和暴风下的情形,这可参阅第三表,第二九例;还有在他种运动下的情形,这可参阅第三表,第二八、三一两例。这还表现在用遏止运动的任何重压来消灭火和热,可参阅第三表,第三○、三二两例。还有一种情形也说明了这一点,就是一切物体都会被强烈的火和热所毁坏,无论如何也会引起显然可见的改变;这就清楚地表明热能够在一个物体内部的分子之中引起一种骚动、混乱和猛烈的运动,显然可见地导向那个物体的解体。
必须指出,当我说到运动而把它当作类并把热当作它的种时,我的意思不是说热生运动或运动生热(虽然在某些情节上①二者也都是真的),而是说热之本身,其本质与要素,就是运动而别非他物。②不过这运动还有些种属区别性的规限。
关于这些规限,我随后就要论到。现在为避免混淆起见,还先要提出几点告诫。①弗勒指出,热和运动不止是有些时候在某种场合可以相互转化,而是始终如一地不易不变地可以相互转化的。——译者
②克钦指出,这是说,热之所以为热就在运动。这样,看来培根好象相信自己已经真得出热的法式了。——译者
感觉上的热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和人而不是和宇宙关连着的,其正确的定义应该仅是热在动物元精上所产生的效果。并且它在本身上是会变异的,因为同一物体,视感官的预有状态如何,会引起冷的知觉亦会引起热的知觉。这一点,从第三表第四一例可以看得很清楚。
还有热之传送,或说是热的引渡性质,即一个热物体加于另一物体就能把它变热的那种性质,这也不能和热的法式混在一起。因为热是一回事,传热另是一回事。热是为磨擦的运动所产生而不需要先有任何热,这个事例就证明传热这事应被排除在热的法式之外。即使说一个热物体的临近也产生热,这也不是由热的法式而来,而是完全依赖一个更高的和更普遍的性质,即完全依赖所谓同化或自我增殖那个性质;而那是需要另行探究的问题。①①参看二卷四八条中所论第十一种运动。——译者
还有一点,我们对于火的概念乃是流俗之见,乃是没有用处的;这种概念乃是把任何热的和亮的物体,例如一般火焰和热到发红的物体,合并起来而形成的。
这样肃清了一切混淆之后,我最后便要讲到那些给予运动以规限而使运动构成热的法式的真正的种属区别性。①第一点区别性乃是这个。热是一个扩张的运动,②物体借以努力去把自身膨胀和伸展到大于其以前所占据的范围或广袤。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