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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正义即公平-1
的问题。

    结束语。我打算说明的是,某些正义原则之所以正当,是因为它们可能会在一种平等的原始状态中得到一致同意。我已着重指出,这种原始状态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人们自然要问:如果实际上决不会达成这种协议,那么我们为什么还会对道德原则或其他原则感到兴趣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对原始状态的说明中所包含的条件,是我们事实上接受了的条件。或者,如果我们没有接受这些条件,那么我们也许会在通过哲学思考后予以接受。可以对契约状态的每一个方面提出赞同的理由。因此,我们所要做的就是把对原则的若干条件集合成一个观念,而对于这些条件,我们本来就是准备在经过适当的思考后承认它们是合理的。这些限制表明了什么是我们准备把它们看作对社会合作的公平条件所规定的范围。因此,考虑原始状态这个概念的一个方法,就是把它看作是一种说明手段,这种手段概括了这些条件的含义,并帮助我们推断出它们的结果。另一方面,这个概念也是一种直觉概念,它提出了它自己的一套复杂的理论,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我们可以更明确地规定我们能够用来最好地解释道德关系的立场。我们需要一种能使我们从远处展望我们目标的观念:关于原始状态的直觉概念能够帮助我们做到这一点。

    有许多种功利主义,功利主义的理论近年来也一直在持续发展。这里我不打算研究所有这些功利主义,也不打算考虑当代这方面讨论中的无数细微差别。我的目的是要提出一种正义理论,它要能为一般的功利主义思想,从而也为这种思想的种种不同翻版,提供一种替代理论。就各方面情况来看,我认为契约观点与功利主义之间的明显差异基本未变。因此,我打算将正义即公平观同众所周知的直觉主义、至善论以及功利主义的各个变种作一比较,以便用最简单的方式指出它们之间的根本差异。从这个目的考虑,我这里将要介绍的那种功利主义是严格的古典理论,它的最明确、最易理解的表述大概来自西奇威克。这个理论的主要思想是;如果社会主要体制的安排获得了社会全体成员总满足的最大净差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井井有条的社会,因而也是一个正义的社会。

    首先,我们可以指出,事实上有一种关于社会的思想方法,很容易把最合理的正义观设想为功利主义的。试想:每一个人在实现自己的利益时,肯定都要把自己的得失权衡一番。为了以后的更大利益,我们现在可以让自己承受某种牺牲。为了获得自己的最大的善,为了尽可能地推进自己的目标,一个人在至少不影响别人的情况下采取了十分适当的行动。那么,一个社会为什么就不能完全按照适用于集体的那些原则来行动,从而认为对一个人来说是合理的行动,对人们的团体来说也同样是合理的呢?一个人的福利是由他在一生中的不同时刻所感受到的满足构成的。同样,社会的福利基本上也应该是通过实现社会上许多个人的一系列欲望来构成的。既然适用于个人的原则是要尽可能地增进他自己的福利,实现他自己的一系列欲望,那么适用于社会的原则也应该尽可能地去增进集体的福利,最大限度地去实现社会成员的一系列无所不包的欲望。正如个人要在当前与未来的得失之间进行权衡一样,一个社会也可以对不同个人之间的满足与不满足进行权衡。这样,经过了这一番思考,一个人就自然而然地获得了功利原则:如果一个社会的体制最大限度地提高了满足的净差额,这个社会就是一个得到适当安排的社会。适用于人们的团体的选择原则,被认为是适用于一个人的选择原则的延伸。社会正义是适用于某种集体综合福利观的合理审慎原则(第30节)。

    进一步的考虑使这种思想变得更有吸引力了。伦理学的两个主要概念是关于正当和善的概念;关于道德高尚的人的概念,我想也是由这两个概念而来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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