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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正义即公平-1
共同观点。如果人们的利已倾向使他们必然要互相警惕,那么,他们的普遍正义感也能使他们结成巩固的团体。共同的正义现在抱有不同目的的个人之间建立了公民友谊的纽带;要求正义的普遍欲望限制了对其他目标的追求。人们可以把普遍正义观看作是一个井然有序的人类团体的基本宪章。

    当然,从这个意义上说,现存社会很少是井然有序的,因为什么是正义,什么是不正义,这通常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人们对于应由哪些原则来规定他们团体的基本条件,意见也不一致。然而,尽管存在着这种分歧,我们仍然可以说,他们每个人都具有某种正义观。就是说,他们懂得他们需要一系列特定原则,并准备认可这些原则,以便用这些原则来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来决定他们所认为的是对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因此,把这种关于正义的概念看作是与形形色色的正义观截然不同伪,是由这些不同的原则、这些不同的观念所共有的作用规定的,这似乎是很自然的。这样,即使具有不同正义观的人也仍然会一致认为,只要在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时不在人们之间任意制造差别,只要这些准则能够对社会生活中相互对抗的利益要求确立恰当的平衡,那么体制就是正义的。人们能够同意对正义体制的这种描述,因为任意差别的概念和恰当平衡的概念都包括在正义的概念之中,每个人都可以按照他所接受的正义原则对它们作出解释。这些原则指出了人们之间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同确定权利和义务有关,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哪种利益分配才是恰当的。显然,这一概念与形形色色的正义观之间的差异,并没有解决任何重大问题。它只有助于认识社会正义诸原则的作用而已。

    然而,一些正义观在某种程度上的一致,并不是一个有活力的人类社会的唯一的先决条件。还有其他一些基本的社会问题,尤其是有关协调、效率和稳定的问题。例如,个人的计划必须相互配合,以便使他们的活动协调一致,使他们的计划都能完成,而不会使任何人的合法期望严重受挫。此外,这些计划的执行应能以有效的、符合正义的方式导致社会目标的实现。最后,社会合作安排必须是稳定的,它必须多少得到人们的正式同意,它的基本规则必须得到人们的自觉遵守;如果出现违反情况,应有保持稳定的力量以防止进一步的违反,并帮助恢复原有安排。这三个问题显然是与正义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对什么是正义的和什么是不正义的没有某种程度的一致,那么,个人想要有效地协调他们的计划,以确保互利安排得到维护,显然是比较困难的。不信任和不满破坏了友好关系;猜疑和敌意诱使人们采取了他们本来可以避免的行动。因此,虽然正义观的独特作用是明确规定基本权利和义务并确定恰当的分配份额,但是某个正义观在这样做时所用的方式必然要影响到效率、协调和稳定问题。一般地说,我们不能仅仅根据分配的作用来评价某种正义观,不管这种作用对于认识正义概念是多么有用。我们必须考虑它的更广泛的联系;因为尽管正义具有某种优先地位,是体制的最重要的美德,但在其他条件相等时,一种正义观由于产生了更合意、更广泛的效果从而比另一种正义观更为可取,这种说法仍属正确。

    据说,许多不同的事物都可分为正义的和不正义的:不仅法律、体制和社会制度如此,而且就连许多具体的行动,包括决定、判断和非难,也无不如此。我们还把人的态度和倾向以及人的本身称作正义的和不正义的。然而,我们这里讨论的问题;是社会正义问题。对我们来说,正义的基本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的方式。按照我的理解,主要体制是指政治构成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这样说来,对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权的法律保护、竞争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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