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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正义的原则-1
善境况较差的人的地位。于是,最佳安排得到了公认,我将把这称之为完全正义的安排。第二种情况是:所有境况较好的人的期望,至少对较不幸的人的福利产生了影响。就是说,如果他们的期望被降低了,那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期望也可能降低。这时还仍然没有达到最大值。甚至地位较有利的人的较高期望,也可能会提高地位最低的人的期望。我将认为,这种安排是完全正义的,但却不是最佳的正义安排。如果较高期望(不论是一种期望还是多种期望)是过分的,那么安排就是不正义的。如果这些期望被降低了,那么受惠最少者的地位就可能会得到改善。一种安排不正义到什么程度,要看这种较高期望过分到什么程度,以及它们对违反其他正义原则,如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依赖到什么程度;但我本打算用任何精确的办法去衡量不正义的程度。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差别原则严格说来是一种最大值原则,但在上述尚不是最佳安排的两种情况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差别。社会应该努力避免出现这样的领域:在那里,境况较好的人的边际贡献是负的,因为,在其他条件相等时。这似乎比虽未达到最佳安排但边际贡献是正的这种情况更糟。富人与穷人之间的甚至更大的差别,使穷人的境况变得更糟,这不但违反了民主的平等,而且也违反了互利的原则(第17节〕。

    还有一个问题是:我们已经知道,自然自由权制度和自由主义的观念试图超越效率原则,缩小这个原则的作用范围,用某些背景体制来限制它,并把其余的事交给纯粹的程序正义去做。这种民主观认为,虽然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求助于纯粹的程序正义,但是前此的种种解释在这样做时仍然使很多情况决定于社会和自然的偶然因素。但应该指出,差别原则和效率原则是一致的。如果差别原则得到充分的实现,那么,使任何一个有代表性的人的境况变得更好,而又不使另一个人,即我们打算提高其期望的地位最不利的有代表性的人的境况变得更糟,这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此,对正义的规定应能使正义符合效率,至少在这两个原则得到完全实现时应该如此。当然,如果基本结构是不正义的,这两个原则将会允许作出改变,以便降低某些境况较好的人的期望,因此,如果效率原则是用来表示只有改善每一个人的前景的改变才是可允许的,那么民主的概念就与效率原则是不一致的。正义优先于效率,因此它要求作出某些改变,而这些改变在这个意义上是无效的。一种完全正义的安排也应是有效的设计,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才谈得上一致。

    其次,我们可以考虑一下关于差别原则含义的某些复杂情况。如果这个原则实现了,每个人就都得到了利益,这一点一直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认定这一事实是由于人们明显地感觉到,和原始的平等安排相比较,每一个人的地位改善了。但是,事情显然并不取决于能否确定这种原始安排;事实上,原始状态中的人的境况究竟好到什么程度,这一点对运用差别原则并不起关键作用。我们只是按照规定的限制,最大限度地提高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期望。只要像我们所假定的那样,这样做对每个人都有好处,那么来自这种假设的平等地位的估计利益就是毫不相干的,虽然不是根本不可能确定这种利益。然而,可能还有一种感觉,即如果差别原则实现了(至少如果我们作某些自然的假定),那么每一个人也就都得到了利益。让我们假定,期望的不平等是一种连锁关系,就是说,如果一种有利的地位对提高地位最低的人的期望产生了影响,那么它也提高了地位介乎两者之间的所有人的期望。例如,如果企业家的较大期望使不熟练工人得到了好处,那么它们也使半熟练工人得到了好处。请注意:这种连锁关系没有提到地位最不利的人没有得到利益这一情况,所以它并不意味着全面的影响。进一步假定各种期望是紧密结合的,就是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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