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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正义的原则-1
的社会里,对于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也有一种普遍的协议。我还将在下文假定,对正义原则的选择是在知道它们是普遍的原则的条件下进行的(第23节)。在契约理论中,这个条件是一种自然的条件。

    必须指出的是,规定一个体制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等等的基本规则,和如何最好地利用这个体制以达到某种目的的策略和准则是不同的。合理的策略和准则的基础,是分析个人和集体根据他们的利益、信仰以及对彼此计划的推测将会选定哪些可以允许的行动。这些策略和准则本身并不是体制的一部分,而是属于关于体制的理论的,例如,是属于议会政治理论的。和关于游戏的理论一样,关于体制的理论通常认为基本规则是既定的,并分析权力的分配方式以及说明参加这一体制的人可能怎样去利用体制所提供的机会。在设计和改革社会安排时,人们当然必须仔细研究体制所允许的各种方案和策略,仔细研究体制往往会予以鼓励的各种行为方式。规则的制订最好要能使人们在其主要利益的引导下,以促进社会理想目标的方式来行动。个人的行为是受他们的合理计划指导的,因此必须尽可能地协调一致以取得成果,虽然这些成果不是人们所预期的,也许甚至不是人们所预见到的,但从社会正义的角度看。它们仍然不失为最好的成果。边沁认为这种协调一致是人为的利益一致,亚当·斯密则认为是无形之手的作品。这是理想的立法者的立法目标,也是道德家极力主张改革法律的目标。然而,个人所遵循的战略和策略,尽管对于评价体制是必不可少的,但却不是规定体制的公共规则体系的组成部分。

    我们还可以把某个单一规则(或成批规则)、某个体制(或这个体制的主要部分)同整个社会制度的基本结构区别开来。这样做的理由是:一项安排的一条或几条规则可能是不正义的,但体制本身却不是不正义的。同样,虽然整个社会制度并不是不正义的,但某个体制却可能是不正义的。不但单一规则和体制本身可能并不具有足够的重要性,而且还可能在一个体制或社会制度的结构内部,一种明显的不正义行为补偿了另一种不正义行为。如果整体只包含一个不正义部分,那么这个整体的不正义就比可能的要少。进一步来说,可以想象,即使一个社会制度的体制各别来看没有一个是不正义的,这个社会制度也可能是不正义的:这种不正义就是把许多体制变成了一个单一制度的结合方式所产生的结果。一种体制可能鼓励被另一种体制所否定或忽视的期望并似乎证明这些期望是正当的。体制之间的这些差异是相当明显的。它们仅仅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就是在评价体制时,我们可能是在一个更广阔的或更狭窄的范围内来考察它们的。

    应该看到,正义的概念对有些体制通常是不适用的。比方说,仪式通常就不被看作有正义和不正义之分,虽然无疑也可设想出一些例子来说明情况并非如此,例如,把头胎子女或战俘用作祭品的仪式。一般的正义理论可能会考虑,在什么时候,仪式和其他通常不被认为有正义与不正义之分的惯例的确会受到这种批评。大概它们必定多少涉及了人们之间对某些权利和价值的分配问题。然而,我不打算在这方面作进一步的研究。我们所关心的只是社会基本结构及其主要体制,因而也就是社会正义的一般情况。

    现在,让我们假定存在着某种基本结构。它的规则符合某种正义观。我们自己可能不会接受它的原则;我们甚至可能会认为这些原则是可厌的和不正义的。但是,它们为这个制度承担了正义的角色,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就是正义的原则:它们规定了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它们决定了社会合作利益的分配。让我们也设想一下:这种正义观总的说来在社会上是得到承认的,体制是得到法官和其他官员公正而始终如一的管理的。就是说,同样的情况都得到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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