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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正义的原则-2
正义战争中保卫国防的集体努力也同样如此。可以这样认为,维护公共卫生和安全以及在正义战争中取得胜利,也具有分配效果:富人比穷人受益多,因为富人要失去的多。但是,如果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是正义的,那么可以不管这些效果,而应用共同利益的原则。平等公民的观点是一种适合的观点。

    为了判断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而对有代表性的人所作的规定,是不大令人满意的。首先,我把这些个人看作是由收入和财富水平规定的,因此,为了回避指数问题,我假定这些社会基本善同权力和权威这些社会基本善有着充分的联系。总的来看。这个假定对于我们的论题是相当可靠的。还有一个问题是要挑出多少个这种有代表性的人,不过这个问题无关紧要,因为差别原则只挑选一个代表来扮演一个特定的角色。严重的困难是怎样来界定最不幸集团。

    这里,想要避免某种随意性似乎是不可能的。有一种可能的做法就是选择一个特定的社会地位,例如不熟练工人的地位,然后把这个集团中所有的具有平均的或更少的收入和财富的人算作地位最不利的人。地位最低的有代表性的人的期望被规定为整个这一类人的平均期望。另一种可供选择的办法是,只根据相对的收入和财产来作出规定,而不管社会地位如何。例如,所有收入和财富不到平均数一半的人,都可以被看作是地位最不利的那一部分人。这种规定仅仅取决于较低的那一半分配,并且具有把注意力集中于受惠最少者和一般公民的社会差距的优点。毫无疑问,这种差距是受惠较少的社会成员的地位的一个基本特征。我假定,这两种规定中的任何一种,或这两种规定的某种结合,都相当有用。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要把境况最差的人的期望或多或少地总合起来看,在这个计算基础上选定的数字在一定程度上都是有针对性的。然而,我们在提出差别原则时,可以在某个方面以一些实际考虑为理由。哲学论据或其他论据迟早都会用尽,而无法作出比较细微的区别。因此,我假定,原始状态中的人认为差别原则就是按照其中的一种方式来规定的。他们从一开始就把这个原则看作是一种有限的总合原则,并在和其他标准比较时来对它进行估价。这不是说好像他们都一致同意把地位最不利的人严格地看作就是境况最差的个人,从而为了使这个标准能起作用而在实际上采用某种平均化的办法。相反,正是这种适用标准本身应该从原始状态的角度来予以评价。关于受惠最少者的更确切的规定,最终可能证明是不必要的。

    因此,正义即公平这个观点尽量地按照平等公民的地位和收入及财富的各种水平来评价社会制度。然而,有时候其他一些地位可能也需要考虑。例如,如果存在着以固定的自然特点为基础的不平等的基本权利,那么这些不平等就要挑出一些相关的地位。由于这些特点是不可改变的,它们所规定的地位就可以当作基本结构中的出发点。性别的差异就具有这类特点,种族和文化的差异也具有这类特点。因此,如果人们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中得到偏爱,那么只有在这种不平等对妇女有利并且从妇女的观点看是可以接受的情况下,差别原则(按一般解释)才能证明这种不平等是正当的。类似情况也可以用来为种姓制度或种族不平等辩护(第39节)。这种不平等大大增加了相关的地位。并使这两个原则的应用变得复杂起来。另一方面,这些不平等即使能对受惠较少者有利,那也是难得如此,因此,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数目较少的相关地位一般来说应该足够了。

    至关重要的是,从相关地位的角度作出的判断,拒绝考虑我们在比较特殊的情况下容易提出的要求。如果我们按照我们的比较明确的地位来为自己考虑,那就不是每个人始终都能从这两个原则的规定中得到好处。除非相关地位的观点具有优先性,否则仍然会存在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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