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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正义的原则-3
因素变成或多或少封闭的和拥有特权的社会阶级最后归宿的基础。这些社会的基本结构把自然的随意性具体化了。但是人们没有必要听任这些偶然因素的支配。社会制度不是人类无法控制的一种不可改变的秩序,而是人类行为的一种模式。按照正义即公平的观点,人们一致同意要命运与共。他们在设计体制时相互约定,只有在有利于共同利益时,才利用自然的偶然事件和社会环境。这两个原则是对付命运的随意性的一种合理办法;能够实现这两个原则的体制虽然在其他方面无疑仍不完美,但它们是正义的。

    还有一点是,差别原则体现了一种互惠观。它是一种互利的原则。我们已经看到,至少在连锁关系维持期间,每个有代表性的人都会承认,基本结构是为了促进他的利益而设计出来的。对每一个人来说,尤其是对那些受惠最少的人来说,社会秩序能够证明是合理的;而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就是平等的。但是,怎样来实现这种互利的条件,也似乎有必要从直觉上来予以考虑。把任何两个有代表性的人定为A和B,设B为受惠较少的一个人。实际上,既然我们最关心的是和受惠最少者的比较,那么就让我们假定B就是这样一个人。现在,由于A的利益是通过改善B的前景而获得的,所以B能够承认A的较好境况。如果A不能得到他的较佳地位,那么B的景况甚至可能比自己现时的境况更差。问题是要指出A没有理由要表示不满。也许,他所得到的应该比他可能得到的要少一些,因为他得到的多了,可能会导致B的某种损失。那么,对于受惠较多的人,又能说些什么呢?首先,每个人的福利显然决定于对社会合作的安排,没有这个安排,任何人都不可能过上美满的生活。其次,只有这种安排的条件是合理的,我们才能要求得到每个人的自愿合作。因此,差别原则看来就成了一种合理的基础,而如果某种切实可行的安排是实现所有人的善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那么,那些有较好天赋的人,或者在社会环境中运气较佳的人,可以在这个基础上指望别人来和他们携手合作。

    地位较好的人应该得到较大的利益,而不管是否符合别人的利益。对于这种说法有一种天然的不赞成倾向。在这个问题上,有必要弄清楚“应得”这个概念。鉴于正义的合作制度就是公共规则体系和由这个体系确立的期望,凡是有可能改善自己的状况并做了这个制度宣布将予以报偿的事的那些人,都有权得到他们的利益。这种说法是完全正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较幸运的人有权要求得到较好的地位;他们的要求是社会体制规定的合法期望,社会有责任去满足这些期望。但是,这种“应得”的观念是以存在合作安排为先决条件的;至于这种安排是否首先要按照差别原则或其他某个标准来设计,则与本问题无关。

    也许,有人会认为,有较多天赋的人应该得到那些天赋条件和使他们可能得到发展的优秀品格。由于在这一点上他更突出,他应该得到可以靠自己的天赋来取得的更大的利益。然而,这种观点无疑是不正确的。任何人在天赋分配中的地位都不是他应得的,正如一个人在社会中的最初起点不是他应得的一样,这一点似乎成了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的一个固定点、断言一个人应该得到那使他能够努力培养自己能力的优秀品格,这是同样成问题的;因为他的品格大部分决定于幸福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对此他自己决不能声称有功。应得这个概念对这些情况似乎并不适用。因此,地位较有利的有代表性的人决不能说,他应该得到某种合作安排,从而也就有了参加这种合作安排的权利,而在这种安排中,他可以用并不增进别人的福利的方式来获得利益。他提出这种要求是没有根据的。因此,从常识的角度看,差别原则对于地位较有利的人和地位较不利的人似乎都是可以接受的。当然,严格说来,这种观点丝毫不能成为赞成差别原则的论据,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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