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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原始状态-1
康德学说那样认为,这仍然是利己主义的。不过,这是一种误解。原始状态中各方被说成是对彼此的利害关系漠不关心,这不一定意味着遵守可能得到一致同意的原则的人在日常生活中也同样对彼此漠不关心。显然,正义的两个原则以及关于义务和自然责任的原则要求我们考虑别人的权利与要求。而正义感就是一种遵守这些限制的通常有效的欲望。决不可把原始状态中的人的动机混同于接受可能被选择的原则并具有相应正义感的日常生活中的人的动机。在实际事务中,一个人对自己的状态确实具有某种知识,因此,只要他愿意,他就可以利用一些偶然情况以有利于自己。如果他的正义感促使他按照在原始状态中可能采纳的正当原则办事,那么他的欲望和目标就肯定不是利己主义的。他自愿地接受了对道德观点的这种解释所表明的各种限制。

    (b)全面分配的范围不应太广;或

    1.最充分的平等自由权原则

    b. 所有实际的人(生存于某一时间的人)同时进入

    当然,说某种状态是平衡的,甚至是稳定的,不一定是说这种状态是正当的或正义的。这不过是说,考虑到人们对自己状态的估计,他们会采取有效的行动来保持这种状态。显然,憎恨和敌意之间的平衡也可能是一种稳定的平衡;每个人都可能认为,任何可能的改变都将会更糟。每个人能为自己做的,充其量也许只能达到一种较少不正义而不是较大的善的状态。从道德上对平衡状态进行评价,有赖于决定这种状态的背景情况。正是在这一点上,原始状态观体现了道德理论独有的特征。如果说,价格理论试图通过对实际起作用的倾向提出假定来说明市场活动,那么,在哲学上对原始状态的最好解释则体现了被认为是对选择原则所规定的合理条件。和社会理论不同,这种解释的目的在于描述这种状态,以便可能被选择的原则(不管它们结果是什么原则)从道德的观点看是可以接受的。对原始状态是这样规定的:它是一种现状,在这种状态下达成的任何协议都是公平的。在这种状态下,各方都是作为道德的主体而得到平等的对待,这个结果不决定于随意性的偶然事故,也不决定于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这样,正义即公平的理论从一开始就能够利用纯粹程序正义这个概念。

    进一步的反思证明了这个结论。如果我们考虑某种契约论的思想,我们就不由得会认为,除非各方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为仁慈或对彼此利益的关心所驱使,否则这种思想是不会产生我们所需要的原则的。我在前面提到,佩里认为,正确的标准和决定就是在有助于公平和友好的环境下促进深思熟虑的协议目标的那些标准和决定。互相漠不关心与无知之幕结合起来,就达到了仁慈所达到的目的。这两个条件结合起来,迫使原始状态中的每一个人去考虑别人的善。因此。按照正义即公平理论。友好的结果是通过几个条件的联合作用而实现的。认为选种正义观是利己主义的,那是一种错觉,是由于只考虑原始状态诸因素中的一个因素所造成的。此外,这一对假定的优点比仁慈和知识加在一起的优点更大。正如我已经指出的那样,仁慈和知识问题太复杂了,在这方面根本不可能提出任何明确的理论。不仅由如此广泛的知识所造成的复杂情况是无法克服的,而且关于动机的假定也需要予以说明。例如,仁慈欲望的相对力量是什么?简单地说,互相漠不关心与无知之幕的结合具有简单明晰的优点,同时又能保证得到初看起来在道德上更具吸引力的假定所具有的效果。如果有人问:为什么人们不能要求有无知之幕的仁慈?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不需要如此强化的条件。另外,这种要求不但与正义环境不一致,而且也会使我们把关于正义的理论建立在不充分条件的基础上的目的不能实现。

    应该指出,有几个问题需要弄清。首先,我当然将假定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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