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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原始状态-1
是试图说明我们的道德判断,并帮助说明我们具有某种正义感。正义即公平是一种关于我们道德感情的理论,而这种道德感情是由我们反思平衡的深思熟虑的判断来表明的。这种感情大概多少会影响我们的思想和行动。因此,尽管原始状态观是行为理论的一部分,但完全不能因此就认为还有其他与之相似的实际状态。必要的是,可能被接受的这些原则要在我们的道德推理和行为中发挥必不可少的作用。

    提出这个方法的一个理由是,妒忌往往会使每个人的境况更差。从这个意义上说,妒忌是对集体不利的。假定不存在妒忌,也就是假定人们在选择原则时应该认为自己有自己的本身已很充足的生活计划。他们有一种牢固的自我价值意识,即使在别人拥有较少的促进自身利益的手段的情况下,他们也不打算放弃自己的任何目标。我将根据这种假定提出一种正义观,看一看会发生什么情况。我在下文还打算指出,如果把得到采纳的原则付诸实施,它们将会导致某些社会安排,在这些安排中,妒忌和其他破坏性的感情不可能是强烈的。这种正义观排除了产生破坏性态度的条件。因此,这种正义观是天生稳定的(第80—81节)。

    E.利己主义的正义观(参见第23节,该节中说明何以严格说来利己主义的正义观不是可供选择的正义观。)

    c.完全的利他主义

    首先,我将考虑一下对各种选择机会的限制。对可以列入提供给各方的一览表中的所有正义观规定某些形式上的条件,这似乎是合理的。我并不认为这些条件是从正当概念中产生的,更不认为它们是从道德含义中产生的。我避免在这类极重要的问题上求助于对这些概念的分析。有许多限制可以合理地与正当概念联系起来,同时可以根据这些限制作出不同的选择,并把这些选择看作是特定理论范围内的最后选择。任何规定的价值全在于它所产生的理论是否合理;规定本身是不能解决任何基本问题的。

    *a. 社会基本结构

    提出无知之幕这个概念,不仅仅是为了简明起见。我想对原始状态加以规定,以便我们找到理想的解决办法。如果允许得到关于详细情况的知识,那么,结果就会由于随意性的偶然因素而有了倾向性。正如已经说过的那样,根据每个人的威胁优势来分配利益不是一种正义原则。如果原始状态要产生正义的协议,那么有关各方就必须处于公平的地位,并作为道德的主体得到平等的待遇。必须调整初始契约状态的情况,使世界的随意性得到纠正。此外,如果我们在选择原则时,即使有了充分知识也仍然要求意见一致,那也只能解决少数几个相当明显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以意见一致为基础的正义观实际上可能是不充分的和不重要的。但是,一旦排除了知识,关于意见一致的要求就不是不恰当的,而这种要求能够得到满足这个事实就具有极大的重要性。这样,关于得到选择的正义观,我们就能够就,它代表了一种真正的利益一致。

    a.较短(或较长)的正义观一览表

    c.所有可能的人同时进入

    11.遵守条件(第25节)

    3.解决一批初步原则(相宜的原则)的矛盾

    原始状态中的人的状况反映了某些限制。他们拥有的选择机会,他们对自己的环境的了解在种种方面都受到限制。所谓限制,我指的是对正当这个概念的限制,因为它们适用于对所有伦理原则的选择,而不只是适用于对正义原则的选择。如果各方也能承认某些适用于其他美德的原则,这些限制可能也会适用。

    第23节 对正当概念的形式上的限制

    c. 团体(国家、教会,或其他法人团体)

    首先,原则应该是普遍的。就是说,在提出这些原则时必须能够不使用在直觉上可能被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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