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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原始状态-2
度的估计大大打个拆扣,大概是有道理的。目前,最自然的选择规则似乎就是去计算一下对每个决定的货币收益期望,然后再去采取最有成功希望的行动方计。(对这种期望的规定如下:让我们假定gij代表损益表中的数字;i为行指数,j为列指数;j=1,2,3,设pj为情况的可能程度,∑pj=1。因此,对第i个决定的期望等于∑pj gij。)这样,事情就必然是:在这种情况下,对可能程度的了解是不可能的,或者至少是极不可靠的。既然如此,如果不对概率的计算表示怀疑,那是不合理的,除非此外更无他法,尤其是,除非这个决定是一种必需向别人证明其正确的根本决定。

    最大最小值规则的第二个特征如下:正在作选择的人抱有这样的一种关于善的观念,即他对于自己的所得可以超过最低薪俸这一点几乎毫不关心,而他只要遵循最大最小值规则,他事实上肯定能得到高于最低限度的薪俸。他不值得为了更多的好处去冒险,尤其是在事情最终可能证明他将失去很多对他来说是重要的东西时更是如此。最后这一条产生了第三个特征,即被否定的选择具有人们几乎难以接受的结果。这种情况涉及巨大的风险。当然,这些特征结合起来就会产生最有效的作用。遵循最大最小值规则的这种典型情况,也就是所有这三个特征都得到最充分实现时的情况。因此,这个规则并不是普遍适用的,当然也不是不证自明的。相反,它是一种准则,一种根据经验的规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发生作用。能否应用这个规则,取决于关系到一个人的关于善的观念的可能的损益的质量结构,而这一切完全要根据经验,就是说,合理的做法是不要完全相信由推测而来的对可能程度的估计。正如对损益表的评论所说的那样,应该指出表中的项目所表示的是货币值,而不是实际功利。这点不同是很重要的,因为首先,在这种客观价值的基础上来计算期望和计算所期望的实际功利不是一回事,并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然而,最重要的一点是,按照正义即公平的理论,各方并不知道自己的关于善的观念,因而无法估计他们能得到多少这种通常意义上的功利。总之,我们希望超越由特定条件产生的事实上的选择机会。因此,期望的基础是基本善的指数,而各方据此来作出他们的选择。表中列举的项目是用货币,而不是用功利来表示契约论的这个观点。

    正如我已表明的那样,对原始状态的规定使它成了一种可以应用最大最小值规则的情况。为了弄清楚这一点,让我们简 单地重温一下这种情况的性质,同时记住它的三个特征。首先,无知之幕几乎排除了对可能程度的最模糊的了解。有关各方没有任何根据来确定他们的社会的大概性质或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因此,他们有充分的理由要小心谨慎地对概率进行仔细的计算,看看他们是否还有任何其他道路可走,他们还必须考虑,他们对原则的选择对别人,尤其是对他们子孙后代来说,也似乎应该是合理的,因为这些人的权利将会受到这种选择的深刻影响。还有其他一些不可全信的理由,这一点我将在下文提到。目前只要指出这样一点就够了,即由于各方对这个损益表几乎一无所知,这些考虑也就变得更加有力了。他们不但不能推测各种可能情况的可能程度,更无法列举这些可能情况并预见到它们每个可能得到的选择的结果。作决定的人完全处于无知的状态,而远远不是像某个数字表所示的那样。正是由于这个缘故,我才提到了一种用最大最小值规则来类推的方法。

    有几种赞成正义的两个原则的论据说明了第二个特征。例如,如果我们能够坚持认为这些原则产生了某种切实可行的社会正义理论。而且这些原则与对效率的合理要求是一致的,那么,这种正义观就使一种令人满意的最小值得到了保证。只要思考一下,也许就没有理由要去做得更好。因此,这种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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