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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原始状态-2
,显而易见的是,无论是一般事实还是道德条件,即使在赞成正义的基本原则的论据中也都是需要的。(当然,次要的道德规章和特殊的道德判断不但决定于规范性原则,而且也决定于事实前提,这一点始终是十分明显的。)在契约理论中,这些道德条件是以说明初始契约状态的形式出现的。同样清楚的是,一般事实和道德条件在获得正义观的过程中有分工,而这种分工从一种理论到另一种理论可能有所不同。正如我在前面指出的那样,原则在体现合意的道德理想方面是各不相同的。功利主义的特点是,它把许多问题交给来自一般事实的论据来处理。功利主义者认为,社会规律和人性规律排除了与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格格不入的情况。他们往往用这种说法来对付反对意见。相反,正义即公平理论则像人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把正义的理想更直接地植根于它的基本原则之中。这种正义观较少依赖一般事实来配合我们对正义的判断。这就保证了这种做法能够适用于更广泛的可能情况。

    有两个理由证明,把正义的理想植根于它的基本原则之中是正确的。首先一点也是最明显的一点是,功利主义者所提出的产生合意结果的一般假定,也许只是可能正确,或者甚至是未必正确。此外,这些假定的全部含义和适用范围,也可能完全是推测性的。这种情况对于所有主张功利原则的必不可少的一般假定可能也是适用的。从原始状态的观点看,依靠这些假设可能是不合理的,因此,使这种理想更明确地体现在选定的原则之中,可能要合理得多。这样看来,各方可能宁愿直接得到自由权的保障,而不愿依靠也许是靠不住的和纯属臆测的保险统计计算。由于人们希望在获得某种普遍的正义观(第24节)时避开复杂的理论论据,这些意见就变得更加有力。与对这两个原则的推理相比较.用作功利标准的根据违反了这种限制。但其次,如果人们彼此一劳永逸地声明,即使对功利的理论推定常常对平等自由权有利(这里假定情况确实如此),他们也不希望事情有所不同。人们这样做的确有某种好处。既然按照正义即公平理论,道德观是普遍的,那么,对这两个原则的选择实际上就是这样的一种声明。即使一般的功利主义假定是真实可靠的,这种集体声明的好处也有利于这些原则。这些问题我将结合公开性与稳定性一起予以更详尽的考虑(第29节)。这里有关的一点是,尽管一般来说伦理学理论无疑可以求助于自然事实,但也许有充分理由更直接地把对正义的信念植根于基本原则之中,而不必像为了在理论上全面了解世界上各种偶然因素而可能要求的那样。

    第27节 导致平均功利原则的推理

    现在,我想研究一下赞成平均功利原则的推理。这方面的古典原则将在以下讨论(第30节)。契约理论的一个优点是,它揭示了这些原则是一些明显不同的概念,不管它们的实际结果可能多么一致。从它们与对原始状态的一些明显不同的解释联系在一起这个意义上说,它们基本的分析性假定是大相径庭的。或者说,这正是我打算予以证明的。

    古典的功利原则若要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就得要求体制的安排应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有关有代表性的人的期望的绝对加权总量。这个总量是用相应地位中的人数对每个期望加权然后将其相加而得到的。因此,在其他条件相等时,如果社会的人数增加一倍,总功利也要增加一倍。(当然,按照功利主义者的观点,期望是用来计量享受到的和预见到的总满足的。它们不像正义即公平理论所说的那样仅仅是基本善的指数。)平均功利原则则与此不同,它指导社会去最大限度地提高平均功利(按人口平均计算),而不是提高总的功利。这似乎是一种比较现代的观点:穆勒和威克塞尔都持这种观点,其他一些人不久前又为它奠定了新的基础。为了把这个概念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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