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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分配份额-1
统治完全以人们自私自利和多行不义的倾向为基础,这是一种肤浅的观点。因为即使在正义的人们之间,只要对许多人来说善是不可分割的,那么他们的彼此孤立决定的行动就不会产生这种普遍的善。某种集体安排是必要的,每个人都希望得到保证,如果他愿意尽他自己的一份力量,这种安排就能得到恪守。在一个大社团里,不要以为有了人们对彼此正直诚实的相互信任,执行集体协议就成了多余的事情。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必要的制裁无疑是温和的,也许根本不会实施。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手段的存在也是人类生活的一种常规条件。

    在这些论点中,我已把孤立决定与保证遵守这两类问题区别了开来。如果孤立作出的许多个人决定的结果,对每一个人来说比其他某种行动方针更坏,那么,即使由于把别人的行为看作是既定的行为,他的决定是完全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是第一类问题。这不过是关于囚犯的二难推论的普遍情况,霍布斯所说的原始状态就是这种情况的典型例子。孤立决定的问题就是要说明这种情况,并弄清楚从所有人的观点看什么是最好的有约束力的集体保证。保证遵守的问题则不同。这里的目的是要向正在进行合作的各方保证,共同的协议正在得到执行。每个人准备作出贡献的意愿是随别人的贡献而定的。因此,为了使公众信任从每个人的观点看都是上乘的设计,或者即使没有这种上乘设计,无论如何也要有优于那种可行情况的设计,那就必须规定用于执行罚款和刑罚的某种手段。这时,一个有作为的统治者的存在,或者甚至对他的能力存在普遍的信心,就能发挥一种决定性的作用。

    关于公共善的最后一个问题。因为用于产生公共善的社会资源所占的比例与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截然不同的两个问题,所以它们之间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私有财产经济制度可能拨出很大一部分国民收入用于此种目的,而社会主义社会则可能拨出很小一部分国民收入用于此种目的,反之亦然。有多种多样的公共善,从军事装备到保健设施等等。政府在政治上同意配置和资助这些项目之后,可以从私营部门或国营公司把它们购买过来。要产生哪些具体的公共善。以及为限制公害采取什么措施,取决于有关的社会。这不是一个体制原则问题,而是一个政治社会学问题,这个问题还包括体制对政治利益平衡的影响方式。

    在简略地考虑了公共部门的两个方面之后,我最后还想发表几点意见,谈一谈经济安排可能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由供求关系自由决定价格的市场制度。有几种情况需要加以区别。所有政权一般都会利用市场来分配实际生产的消费品。任何其他方法都会造成管理上的麻烦,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采取定量配给和其他手段。但在自由市场制度下,商品的产量同时还受到家庭喜爱在市场上购买的物品的品种和数量的支配。能够得到大于正常利润的商品会较大量地生产出来,直到超额生产的部分得到削减。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计划者的偏爱或集体决定对确定生产方向往往起着较大的作用。无论是私有财产制度还是社会主义制度,一般都容许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地点。只有在两者中任何一种中央集权的制度下,这种自由才受到公开的干预。

    最后,经济安排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利用市场确定储蓄率和投资方向的程度,以及国民财富用于自然保护和用于消除对后代福利的无法补救的损害所占的比重。这里有若干可能性。集体决定可以确定储蓄率,而投资方向基本上留给争夺资金的各个公司去决定,无论是社会主义社会还是私有财产社会,都可能会对防止不可逆转的破坏和对节约自然资源及保护环境表现出巨大的关切。但是,不管是哪种社会,在这方面都可能做得很糟。

    因此,显而易见,利用自由市场与私人占有生产工具这两者之间并没有本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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