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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分配份额-2
    现在,我们必须考虑一下代际正义问题。这个问题所引起的困难是用不着多说的。它使任何伦理学理论都受到了严峻的(即使不是难以承受的)考验。尽管如此,如果不对这个重要的问题进行一定的讨论,对正义即公平观的说明就仍然可能是不全面的。在当前情况下之所以出现这种问题。是因为能否使整个社会制度和以适当体制为背景的竞争性经济满足正义的两原则的要求这个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能否解决这个问题、不管怎样在一定程度上必然要取决于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应达到什么程度。但这一点又是与当前这一代人对下一代人的要求理应尊重到什么程度相联系的。

    到目前为止,我一直没有谈到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究竟应该大到什么程度这个问题。人们根据常识可能会说,恰当的社会保障水平决定于这个国家的平均财富,同时,在其他条件相等时,随着平均财富的增长,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也应该得到提高。或者人们也可以说,恰当的社会保障水平决定于习惯期望。但这些意见是不能令人满意的。第一种意见不够准确、因为它没有说明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如何决定于平均财富,同时它也忽视了诸如分配的其他一些有关方面;第二种意见没有提供说明什么时候习惯期望本身才是合理的任何标准。然而,一旦人们接受了差别原则,那么由此就可以推定,如果把工资也考虑在内,最大限度地提高地位最不利集团的期望,就是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应该达到的标准。通过对调拨部分(例如,追加所得税的数量)进行调整,可以增加或减少地位较不利的人的未来利益,提高或降低他们的基本善的指数(用工资加调拨部分来测定的指数),从而取得理想的结果。

    不过,初看起来,似乎差别原则要求很高的最低限度社会保障。人们自然会去这样设想:应该按比例缩小处境较好的人的较大财富,直到最后每一个人都得到差不多同样的收入。但这是一种误解,虽然在特殊情况下它可能是适用的。对应用差别原则的适当期望,就是受惠最少者对延续到后代人的长远前景的期望。每一代人不但应维护文化和文明的利益,并保持业已建立起来的正义体制完整无损,而且还应在各个时期节留适当数量的实物资本积累。这种资本储蓄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包括从对机器设备或其他生产手段的净投资,直到对学术和教育的投资。暂时假定存在一种告诉我们投资数量应该是多少的正义的储蓄原则,那么,最低限度社会保障的标准就确定了。为了简明起见,假定最低限度社会保障是根据由比例开支(或所得)税偿付的调拨款项来调节的。在这种情况下,提高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必然会提高消费(或所得)税的比例。随着这一部分税收的增加,大概会产生一种限度,超过这个限度,就会出现两个问题中的一个问题,或者是适当储蓄无法做到,或者是较大的税收大大妨碍了经济效益,使当前这一代中地位最不利的人的前景不再能够得到改善,反而开始恶化。在无论哪一种情况下,正确的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都已得到。差别原则已经实现,不再需要增加任何税收。

    在提出了关于明确规定最低限度社会保障的这些论点之后,我们可以转而讨论两代人之间的正义这个问题了。找到一种正义的储蓄原则,是这个问题的一个方面。不过,我认为,无论如何,在目前还不能为储蓄的适当比例作出明确的规定。两代人之间怎样分配积累资本和提高文明及文化水准的负担,这个问题似乎不可能有任何明确的答案。但不能因此就说,我们不能提出利用重要的伦理制约因素的某些范围。我说过,某种道德理论说明了某种观点,而这种观点就是评价政策的依据;同时,即使手头没有现成的可供选择的理论,某种被提出的答案也可能是错误的,这一点也可能常常是很清楚的。例如,在两代人之间的正义这个问题上,传统的功利原则使人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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