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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分配份额-2
上来规定对善和服务的正义分配。从相当普遍的观点来看,这种知识被认为是毫不相干的;而且无论如何它都会带来一些复杂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是不能用一些堪称简单的原则来予以解决的,虽然人们也许会合理地同意这些原则。但是,如果要使纯粹程序正义这个概念能够适用,那就必须像我说过的那样建立并公正地管理一系列正义的背景体制。要依靠纯粹的程序正义,必须先使基本结构符合正义的两个原则。

    对分配份额的这个描述,不过是进一步说明了一个人们所熟知的概念,即只要适当地建立起一种(切实可行的)竞争性的价格体系,并使之植根于正义的基本结构之中,那么收入和工资就会是公正的。只要有这两个条件就够了。从公平竞争的结果来推论,由此而产生的分配就是背景正义的例证。但我们需要考虑一下,这种观念是否符合我们关于什么是正义和不正义的直觉既念。我们尤其应该问一问,这种观念在多大程度上与常识性的正义准则相一致。看来我们好像完全忽略了这些意见。现在我想指出,这些意见是有道理的,它们的从属地位也是能够得到解释的。

    这个问题可以用下面的方法来说明。穆勒正确地论证说,只要人们仍然停留在常识性准则的阶段,正义的这些准则就不可能一致。例如,就工资来说,按劳分配和按贡献分配就是相互排斥的两个相反的准则。而且,即使我们在某些方面给予它们以更多的重视,它们也无法决定怎样确定自己的相对价值。因此,常识性的准则并不表示一种关于公正的或合理的工资的有决定作用的理论。然而,也不能因此就像穆勒似乎假定的那样,认为人们只有采用功利主义原则才能找到一种令人满意的观念。某种更高的原则当然是需要的;但除了功利原则,还有其他原则可供选择。把其中的一个准则或这些准则的某种结合提升到一种首要原则的高度,如所谓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这甚至也是可能的。从正义理论的观点看,正义的两个原则规定了这种正确的更高标准。因此,这里的问题是:应该考虑一下,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会不会出现常识性的正义准则,而这些准则又是怎样得到适当的重视的。

    可以考虑一下在一个以正义的基本结构为背景的完全竞争性经济中的工资情况。假定每家公司(无论是公营的还是私营的)必须按照长远的供求因素来调整它的工资额。公司的工资不能高得使它付不起,也不能低得使相当多的人由于可以得到其他机会而不愿意贡献自己的技能。平心而论,不同工作的相对吸引力从各方面看都会是相等的。因此,不同的正义准则究竟是怎样产生的,也就不难看出了。这些准则只是表明了一些工作的特点,而这些特点对市场供求的任何一方或双方都具有特殊的意义。公司对工人的需求,决定于劳动的边际生产率,就是说,决定于用该公司生产的商品的销售价格来测量的劳力单位的差益净值。这种差益对公司的价值。最终依赖于市场状况,依赖于家庭愿意用什么价格来购买各种商品。经验和训练,自然能力和专门知识,必然会获得重视。公司愿意向具有这些特点的人支付较多的工资,因为他们的生产率较高。这个事实说明了什么是按贡献分配的准则,并对这个准则给予更多的重视,于是,作为特殊情况,我们又有了按训练分配或按经验分配等等原则。但从供方的观点看,如果要使可能在以后作出贡献的人承担训练和延期费用,那就必须支付额外费用。不稳定的、条件艰苦而又危险的工作往往会得到较多的报酬。否则就不会有人愿意从事这些工作。这种情况产生了诸如按劳分配或按所承担的风险分配等等准则。即使假定人们都具有同样的自然能力,经济活动的需要也仍会产生这些准则。鉴于生产单位和求职者的目标是既定的,某些特点于是就变得有关了。在任何时候,公司的工资制度都必然会承认这些准则,同时,由于要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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