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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分配份额-3
的法律而受到惩罚的人一般都做了错事。这是因为,刑法的目的是维护基本的自然责任,也就是那些禁止我们伤害别人性命和肢体或剥夺别人自由和财产的责任,而处罚就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基本的自然责任不仅仅是一种关于税收和其他负担的安排,因为这种安排的目的是为了对某种行为进行评价,并用这种办法指导人们的互利行为。如果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永远不会发生,那么情况就可能会好得多。因此,犯法的行为倾向是品质败坏的标志,而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只有犯有这些过错的人才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经济和社会利益的分配显然是完全不同的。可以这样说,这种分配安排并不是刑法的反命题。一个是为了对某些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另一个是为了对道德价值进行奖励。不平等的分配份额的作用是弥补训练和教育的费用,把人们吸引到从社会角度看最需要人材的地方和团体中来,等等。假定每个人都承认,得到某种正义感适当制约的自我利益和团体利益的动机是正当的,那么,每个人就会选择那些最符合自己目标的事去做。工资、收入方面的差异和职务津贴仅仅影响了这些选择,使由此而产生的结果符合效率和正义。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除了安全保障问题的需要,一般是不会需要刑法的。就大多数情况而言,刑事司法问题属于部分遵守理论范围,而对分配份额的说明则属于严格遵守理论的范围,因而也就是属于对理想安排的考虑范围。认为分配的正义和惩罚的正义彼此对立这种说法完全是骗人的,因为它为分配份额提供了一种实际上并不存在的理由。

    虽然我经常把正义原则与功利主义相比较,但我还不曾谈起混合正义观问题。我们记得,在用功利标准和其他标准代替正义的第二个原则时(第21节),曾对这种正义观作出过规定。现在,我必须考察一下这些可供选择的正义观,尤其是因为许多人可能觉得,不管怎么说,正义原则乍看起来似乎规定了相当严格的条件,所以这些正义观要比这些正义原则来得合理。但需要立即着重指出的是,所有的混合正义观都承认正义的第一个原则,因而也就是承认了平等自由权的首要地位。这些观点没有一个是功利主义的,因为即使用功利原则来代替正义的第二个原则,或代替这个原则的某个部分,如差别原则,关于功利的观念仍然处于一种从属地位。因此,只要正义即公平观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创建一种可以代替传统的功利学说的理论,那么,即使我们最后承认的是一种混合正义观,而不是正义的两个原则,这个目标也仍然可以实现。此外,考虑到正义的第一个原则的重要性,这些可供选择的正义观似乎保留了契约论的基本特征。

    根据以上所说,不赞同混合正义观显然要比不赞成功利原则困难得多。许多作者似乎承认一种不同的功利主义观点,即使这个用来平衡和协调社会利益的观点表达得并不清楚,他们也显然预先假定了一种最低限度地保证基本自由的固定不变的宪法制度。这样,他们实际上就是坚信某种混合的理论,从而使以自由权为出发点的强有力的论据不能像以前一样得到利用。因此,这里的主要问题是:在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和功利原则都受平等自由权原则制约的情况下,仍然可以用什么理由来表示赞成正义的第二个原则而不赞成功利原则。我们需要研究一下甚至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排斥功利标准的理由,尽管这些理由显然不会像排斥传统功利原则和平均功利原则的理由那样明显。

    首先,可以考察一下同正义原则相当接近的一种混合正义观:即在受到某种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制约的平均功利原则被用来代替差别原则而其他一切不变时所产生的那种观点。这里的困难同一般的直觉主义理论所碰到的困难一样:怎样来选择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并使其适应正在变化的情况?任何利用正义的两个原则的人,看来都在最大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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