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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责任和义务-1
个政党的胜利或某项法规的通过极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满足的净差额(或平均值),那么这个有理性的公民或立法者就应该拥护这个政党或这项法规。选择功利原则作为适用于个人的标准,最终不免南辕北辙。为了避免这种矛盾,必须选择一种可以与正义的两个原则适当配合的原则,至少当个人在体制中占有位置时必须这样做。只有在非体制的情况下,功利主义观点才能与已经达成的协议相一致。虽然功利原则可能在某些经过适当限制的情况下占有某种地位,但它已不能被用来作为对责任和义务的一般说明。

    因此,最简便易行的事就是利用正义的两个原则,把它们看作是适用于个人的正当观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可以把正义的自然责任规定为对符合这些原则的安排给予支持和促进的责任;这样,我们就得到了一个同运用于体制的标准相一致的原则。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原始状态中的各方提出要求,对正义体制的遵守要以他们的某些自愿行动为条件,例如,以他们业已承认这些安排的好处为条件,或以他们业已约定或同意遵守这些安排为条件,那么他们是否能做得更好?一个带有这种条件的原则,立即变得似乎更符合着重自由承诺和保护自由权的契约概念。但事实上,这种附带条件可能会一无所获。从正义的两个原则的词汇序列看,平等自由权的全面补充已经有了保证。这方面的任何进一步保证都是不必要的。此外,各方也完全有理由去保证正义体制的稳定性,而这样做的最简便、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接受这个拥护并遵守正义体制的条件,而不管一个人的行动是否出于自愿。

    重温一下我门前面关于公共善的讨论(第42节),可以使这些评论变得更加有力。我们曾经指出,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一般说来,公民都有某种实际的正义感,公众对于这一点的知识,是一项十分巨大的社会资产。这种知识对正义的社会安排往往起了稳定的作用。即使在解决了孤立决定问题并且存在产生公共善的合理的大规模安排的情况下,也仍然有两种导致不稳定的倾向。从利己的观点看,每个人总是想要逃避自己的应尽责任。反正他已从公共善中得到了好处;即使他用来纳税的美元的边际社会价值大大高于他用于自身花费的边际美元的价值,其中也只有很小一部分有助于提高他自己的利益。由于自私自利而产生的这些倾向,导致了第一种不稳定情况。但是,即使有了某种正义感,人们之所以有可能遵守某种合作事业是由于他们相信别人也会尽自己的责任。既然如此,如果公民们相信或有理由怀疑别人不在作出自己的贡献,那么他们也可能想要逃避作出他们自己的贡献。由于担心别人的信义而产生的这些倾向,导致了第二种不稳定情况。如果一方遵守规则而另一方并不遵守会导致危险,这种不稳定尤其可能变本加厉。正是这种难处,使裁军协议陷入了困境;考虑到互相担心这种情况,即使正义的人也会身不由己地处于永远敌对的地位。我们已经知道,所谓保证遵守问题就是消除第一种诱惑以保持稳定;而由于这一点是通过公共体制来实现的,所以第二种诱惑也消失了,至少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悄失了。

    这些论点的意义在于;把某种义务原则作为我们政治关系的基础,可能会使保证遵守问题变得复杂起来。甚至对正义的宪法,公民也可能不承担义务,除非他们已经承认并准备继续承认这个宪法的好处。而且,这种承认从某种适当的意义上说又必须是自愿的。但什么是适当的意义呢?就我们所出生的并在其中开始我们生活的政治制度来说,很难找到一种似乎合理的说明。即使能够作出这种说明,公民们彼此也许仍然会怀疑他们是否负有这种义务,或者干脆认为自己并不负有这种义务。一切人都对正义的安排负有义务,这个共同的信念会变得不那么坚定,而为了实现稳定,也许有必要更多地依赖统治者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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