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责任和义务-1
种责任被抛弃了,一个社会会成为什么样的社会?因此,尽管自然责任不是某一个原则的特有情况(我是这样假定的),但是,只要人们考虑一下自然责任所代表的根本态度,同样的理由对许多自然责任无疑也是适用的。一旦我们试图把社会生活描绘成谁都没有要按照这些责任办事的丝毫愿望,我们就会看到,这种描绘所表明的即使不是对人的蔑视,也可能是对人的冷漠,而这种态度会使我们的自我价值意识不可能存在。我们又一次应该指出,宣传是具有重大作用的。
从任何一种自然责任本身来看,赞成接受这种自然责任的理由都是相当明显的。至少有一点是显而易见的,这就是,这些责任何以比根本没有类似的要求更为可取。虽然对这些责任的规定和系统的安排是不合适的,但毫无疑问它们可能会得到承认。真正的困难在于对它们作更详尽的说明,同时也与优先问题有关:如果这些责任彼此发生冲突,或者与义务发生冲突,或者与可能由于职责以外的行动而实现的善发生冲突,怎样才能使它们保持平衡呢?解决这些问题没有明显的规则可循。例如,我们不能说,责任在词汇序列上优先于职责以外的行动,或优先于义务。我们也不能为了把事情办妥而简单地利用功利主义原则。对个人的要求常常是互相对抗的,这可能同采用适用于个人的功利标准时的情况几乎一样;而且,我们知道。这种清况由于导致了一种毫不相干的正当观而被排除了。我不知道这个问题应该怎样解决,甚至不知道是否能够通过提出一些有用的切实可行的规则来系统地予以解决。适用于基本结构的理论实际上似乎更简单一些。既然我们涉及的是对普遍规则的一种全面安排,那么,只要我们采取这种更全面的长远的观点,我们就能够依赖某种总合程序来一笔抹煞特殊情况的复杂因素的意义。因此,我不打算在本书中十分全面地讨论这些优先问题。我所要做的,是在我将要称之为接近正义的制度这种情况下,联系非暴力抵抗和良心不服从来研究几个特例。对这些问题的圆满说明,最多不过是一种开始;但它可以使我们多少了解我们面临的那些障碍,并有助于把我们的直觉判断集中到正确问题上来。
此时指出在其他条件相等时的责任(即所谓明显责任)与经过全面考虑后的责任之间的众所周知的差异,也许是适当的(类似的差异也适用于义务)。这个概念是罗斯提出来的,我们可以以他的概念为主要依据。因此,假定在原始状态中会得到选择的全套原则是已知的,其中可以包括适用于体制和个人的原则,同时,如果这些原则在特定情况下适用于完全不同的方面,当然还可以包括权衡这些原则的优先规则。我进一步假定,这种全面的正当观是有限的:它包括数目有限的原则和优先规则。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道德原则(体制的和个人的美德)是无限的,或无限广泛的,但这种全面的正当观则是大致完备的,就是说,它所不能包括的道德考虑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次要的。一般地说,可以忽略它们而不致有产生错误的严重危险。由于更加全面地提出了正当观,没有加以说明的那些道德理由的意义就变得微不足道了。不过,还有一个和这种全面的正当观(从规定的意义看,有限的然而又是完备的正当观)差不多的表明其完备性的原则,而且,只要我们愿意,还有一个命令行动者作出一种行动的原则,根据这整套原则(包括优先规则)来合理地判断,这种行动是在他可能作出的所有行动中的一种正当行动(或一种最好的行动)。这里,我设想,优先规则足以解决原则之间的冲突,或至少能够指出正确地确定轻重缓急的方法。除了少数几种情况外,我们显然还不能说明这些规则;但是,既然我们能够作出这些判断,那就说明有用的规则是存在的(除非直觉主义者是正确的,除非仅仅是描述而已)。总之,这整套原则指导我们按照我们能够或应该发现的种种